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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俊平律师
甘肃-兰州
从业26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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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
更新时间:2012-03-16

随着婚恋观的转变,未婚同居是现在社会的普遍现象,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未婚同居。然而,在双方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况下,"提前"享受的家庭生活也常常带来诸多矛盾。现实是残酷的,一旦分手,诸多问题就会凸显,而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尤为突出。

嘉宾: 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兰州分所律师 丁俊平
甘肃同心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小娟
主持人:本报记者 许雯

主持人:未婚同居是游离在婚姻之外,又扮演着夫妻角色的一种特殊关系,而特殊就在于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而未婚同居虽有着夫妻之实,却没有法律保障。近几年,未婚同居因缺乏法律保障引发了不少问题,其中以财产纠纷案件居多。请问,两位接手的此类案件多不?
丁俊平:近年来,因为同居财产纠纷求助于法律的案件越来越多。我曾代理过这样一起案子,觉得这个案例比较特殊,拿出来说一说。
李强(化名)和施莹(化名)是大学同学,在学校两人就恋爱了,2004年毕业后,他们租了一套房子开始同居,为了能在兰州早日有个家,两人都很努力地工作着。2007年初,李强对施莹说,他在雁滩看了一个楼盘,正在预售可以办理按揭,现在若申请购买,还可以以最优惠的价格买到好楼层,机会难得,他想购买将来用作二人结婚。该房首付和契税需要20万元,但他现在只有10万元,很着急。看着同居恋人真诚和焦急的样子,施莹经过一番短暂的思想斗争后,很爽快地答应了李强的要求,施莹倾囊而出,将3年来辛勤积攒的10万元全部交给李强,让李强办理购房手续。施莹也开始设想美好而幸福的婚姻生活。然而,施莹的幸福感没持续多久就被噩梦惊醒了,施莹无意间发现,李强同时和两个女人关系暧昧,在施莹的一再追问下,李强也承认和其中一个女人有非正当男女关系。
2008年底,两人开始分居生活。施莹诉至法院,要求与李强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分割房产,或由李强补偿其25万元。庭审中,李强一改昔日脉脉温情的面孔,冷漠地表示同意解除同居关系,但施莹无权分割房产,因为房子是他自己买的,首付、按揭都是他自己承担的,施莹并没有给他10万元首付款,房子与施莹无关。施莹惊呆了,昔日恋人竟变成了不守信用、强词夺理的无耻之徒。施莹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取证结果令她完全震惊了,房产证、购房合同、按揭贷款合同上的名字都是李强,没有她的任何信息,即便缴付的首付款也是以现金方式缴付的,没有她缴款的凭据。法院认为,李强、施莹于2004年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在一起,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施莹提出解除与李强的同居关系,应予以支持。但施莹未提供证据证实该房产系共同出资购买,故判决驳回施莹要求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
主持人:自1994年2月1日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这起同居案件怎么可以由法院判处?
丁俊平:这是一起因未婚同居引发的财产权纠纷案件。原、被告在人身关系方面不存在纠纷,只是对同居期间的财产权属发生争议。
法律有规定:"当事人诉讼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除外。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上述案例诉讼中涉及财产分割,法院仍要受理。但对于财产分割,法院将视双方的证据而定,谁拥有房产证,房子就认定为谁的,而不会按照平均分割的原则进行分割,因为未婚同居不受《婚姻法》的保护。同居中男女之间的关系和朋友、陌生人之间的关系是一样的。所以,涉及分割财产时,一般都会采取"谁的东西归谁"的原则进行处理。双方都要对财产归属提出证据。
主持人: 如丁律师谈到的,共同买房已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都市情侣、同居一族之间。虽然共同买房体现了感情的进一步加深,可一旦劳燕分飞,面对动辄几十万元的房产,从前的"夫妻"感情也不能阻止双方把它分个清清楚楚。面对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则不像一见钟情时那么爽心了。那么,双方在共同购置房产时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张小娟:上述案例令人深思,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它没有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条件分割,如果没有明确的财产分配协议,两人的财产就说不清楚归谁所有。这个案例中,施莹败诉的最重要原因就是不能出具有力证据,证明支付了购房款。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分手后的各种财产纠纷有时即使能拿出一些口头证明或很多人证,而并非书面协议,那法官将行使自由裁量权,最终确立这些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而不能作为充分确凿的证据。如果两人未婚同居,最好能签署一份同居协议或同居期间财产协议,哪怕是一张借款条、收款条也好,这样才能在发生纠纷时有充足的证据和保证。
主持人: 同居还不是法律上的夫妻,所以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会按一般共同财产来分割。怎么理解一般共有财产?
张小娟: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关系自始无效,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与离婚时是有所不同的。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非法同居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不存在有互相扶养等义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等权利。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对于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应根据照顾无过错第三方的原则判决。
主持人:暂且不讨论同居是否受到中国传统道德的批判,单从法律角度来说,同居是没有保证的。同居是很多年轻人独立和自由的标榜,但却很少有人想到,在这么光怪陆离的社会中即使进入"围城"也并不是牢不可破的。同居本身就潜藏着对婚姻或对对方的不信任,就预示着分手的可能性。但还是有很多人狂热地投身其中,并一起安家立业,但真正协商签订财产分配协议的人却寥寥无几,这些也正是未来财产纠纷的祸根。除了财产纠纷外,同居还会带来如暴力纠纷、非婚生子女抚养等。我国民法专家杨立新也曾撰文指出,立法机关应关注非婚同居这一社会现象,并加以规制,在婚姻立法中规定"准婚姻"的形式,将这种社会现象纳入法律轨道,防止发生争议时出现各种问题,从而更好地保护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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