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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担保人还钱需要在担保期间内主张权利
更新时间:2019-06-03

【引言】

在生产生活中,我们往往会遇到一些有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公司,有时正常的工作难免会因为夫妻的关系而影响决策。那么当一方做出决策后,另一方能否以不知道为理由进行撤销呢?

【案情简介】

案由:债权纠纷

原告:吴某

被告:魏某

魏某与吴某系同事关系,2013年魏某向吴某借款15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518日至2013718日。签订借款合同时,魏某提供了担保人梁某,并同时签订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梁某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但并未约定具体的担保期限。

【审判结果】

担保人梁某不应承担本案债权的担保责任。

【杨志峥律师说】

后,不主动还款的,应当尽快向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主张自己的债权请求权。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因此,由于债权人怠于行使自己的请求权,保证期间届满,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后,很有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我国法律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并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期限同样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但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限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免除保证责任;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限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因此,债权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或者担保合同时,需要明确担保人担保责任的类型,并在还款期到后债务人不承担还款责任时,尽快主张自己的债权请求权。

【本案结语】

当事人在遇到借款纠纷时,最好先咨询专业的债权债务纠纷律师,根据具体案情制定好合理的诉讼诉讼方案,并尽早行使自己的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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