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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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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赠与房产需谨慎,想要撤销不容易
更新时间:2019-05-29

在这个快节奏的时代,婚姻也变成了一碗速食面,爱得容易,离得简单。其实,分手后,挥一挥衣袖不带走一片云彩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大多数夫妻还要面对股权转让、子女抚养、房产分割等问题,离婚不仅是身份关系的解除,更是利益的重新分配。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为了减少房产分割所带来的不必要的纠纷,约定将房产过户给子女,却因此引发了一系列的民事诉讼。

案情简介

王女士和赵先生本是一对恩爱夫妻,但终究还是没有逃过七年之痒的魔咒,赵先生出轨了。王女士打了,闹了,求了,哭了,可是怎么也换不回赵先生秤砣一样硬的心,最终只能无奈同意离婚。想着离婚后一个人带孩子的各种不易,李女士提出来一个条件,抚养权归女方,房子过户给孩子。为了尽快迎娶新人,赵先生一口答应下来,两人很快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哪知刚离婚没几天,赵先生反悔了,他非但不同意将房屋赠与孩子,反而一纸诉状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对该房屋的赠与约定,并依法进行分割。李女士欲哭无泪,只能找律师求助。

赵先生在诉讼中提出,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但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才能完成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目前房屋尚未过户,仍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因此原告可以使用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取消赠与行为。赵先生对胜诉信心满满,但是法院的判决却让他大跌眼镜,一审败诉,赵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释法

一、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本案中,王先生提到的撤销权规定在我国《合同法》第186条之中,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体来说,动产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不动产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财产权利,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如果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需要注意的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二、离婚协议中赠与的性质

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的规定,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不但要有一般协议的有效要件,还需要具备办理离婚登记这一特定形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一般来说,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非因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得变更或者撤销,双方都应按照协议履行义务。

本案中,赵先生和王女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这是基于双方离婚的合意而做出的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附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该赠与条款是离婚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解除婚姻关系是密不可分,兼具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不同于单纯的赠与行为,是不能单独割裂的。

三、共同共有财产处分

本案中的房屋属于赵先生和王女士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两人共同共有。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根据规定,共同共有的权利的行使不分份额、完全平等,即所有共有人对整个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对共有物的处分特别是重大处分,必须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作为共同共有人之一的赵先生是没有权利单方面要求处分财产的。赵先生和王女士在离婚的时候已经就该房屋的处分达成了合意,一致同意将房屋赠与子女,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应该对双方具有拘束力。

四、协议离婚后财产重新分配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相关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协议离婚时,民政局只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其中财产分割内容虽然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但是未得到国家公权利的认可,如果一方有异议或反悔的话,仍然享有诉权,可以向法院起诉。为了避免一方为了离婚在财产上作出让步,之后后悔而滥用诉权的情况,法律对于财产重新分配有着严格的限制,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必须存在欺诈、胁迫等条件。本案中,签订房屋赠与条款是双方平等自愿的条件下签订的,对于赵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自然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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