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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伶俐律师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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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释疑
更新时间:2019-05-27

最近接了个咨询,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查到的有关资料跟大家分享一下。

一、土地的所有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我国《宪法》第十条之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农村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将土地发包、由本集体组织成员承包而享有的权利。在此过程中,土地的所有权并未改变。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时间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承包的土地被征收,有权依法得到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后,之前的承包人是否还有权得到补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由受让方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发包单位保持不变。之前的承包人不再是承包合同的相对方,因此无权要求赔偿或补偿。

六、案例分享

本案发生纠纷的双方为甲与乙,二人同为丙村集体组织成员,甲与丙村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后于1996年与同村村民乙签订了《转让协议》,将该土地转让给乙长期耕种,丙村村委会相关人员见证了该协议并签字。此后乙一直实际耕种该块土地,并与丙村签订了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载明承包期限为1999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0日。现该片土地因被规划修建高速公路而被征收,甲、乙因补偿款的归属而起争执。分析本案,甲在与乙签订转让协议后,已不再享有该片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且乙与丙村重新签订了新的承包经营合同,因此只有乙才有权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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