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维护双方感情及婚姻关系的稳定,常有夫妻之间相互赠与房屋的情况,这种赠与行为通常会签订一份书面协议,但是大部分人不会去办理过户手续。现在因为女方出轨,男方后悔签订书面协议,后悔了,能否撤销呢?
【张涛律师评析】
(一)正确区分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一是两者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条件是赠与房产的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适用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对法定撤销权作了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因此,只要具备前述三项事由,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证明,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二是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后果是,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由于行使法定撤销权前,赠与物的权利往往已经发生转移,此时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二)正确把握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标准
根据对本条解释的上述理解,夫妻一方就赠与另一方房产的约定行使任意撤销权,受赠人请求继续履行时,如果赠与房产既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亦未进行公证,对受赠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赠与房产已经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或者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已办理公证手续的,对受赠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正确把握交付与登记的关系
一要分清赠与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动产的赠与以交付为物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只要交付了标的物,就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不动产和需要登记的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船舶、飞机)的赠与以办理过户登记为物权转移的生效要件,交付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二要分清占有与物权转移的区别。占有对物权具有重要意义,受赠人依约占有动产的,一般可以认定其为该动产所有权人。赠与不动产则不同,即使一方实际占有另一方的不动产,如果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产权也未发生转移,除非经过公证,赠与人依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由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一方的财产往往只是名分的不同,实际上大都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和使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对夫妻之间赠与城市房产而言,其应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在赠与房产转让过程中,存在着未办理过户登记即已交付的情况,对此,不能认定房产所有权已经转移,赠与人仍可以撤销赠与。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后,房产所有权才合法转移给受赠人,同时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也归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