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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法定招投标程序之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19-05-20

问:在履行法定招投标程序之前,招标人与投标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答: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果在履行法定招投标程序之前,招标人即与投标人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对此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43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谈判。该规定对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立法目的,即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具有重要意义。相比较“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在进行招投标之前就在实质上先行确定了工程承包人,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更为严重的违反。举轻以明重,应当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故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为无效。



来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王林清 杨心忠 柳适思 赵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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