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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涉嫌网络传销,二审为何能改判无罪?
更新时间:2019-05-17

【案情】

2011年8月至20138月期间,被告人贾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在绵阳市涪城区加入以互动式民间金融运作为名的传销组织。该组织以所谓五级三阶制、民间资本运作倍增的模式开展非法活动,加入人员需交纳33500元入股钱,并通过发展下线(包括直接下线和间接下线)和按照自己与下线交纳入股份钱的多少分别晋级和获取非法利润。被告人贾某某按照该传销组织的经营模式发展杨学某为下线,杨学某又发展杨国某为下线,杨国某下线又分别发展各自的下线。截止案发时,被告人贾某某的下线已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达到三级以上。在此期间,被告人贾某某按照该组织内部管理模式对其下线进行协调、管理。

【张涛律师评析】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224条规定,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就会;立案追诉,整个传销资金数额在二百五十万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会加档量刑。

是否参加传销活动的都被定罪判刑?

1、传销组织领导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2、传销组织领导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组织领导传销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在刑法条款中有具体的罪名,其犯罪主体就是组织领导的,其要被判刑,从拘役到有期徒刑不等,最高刑期应该是二十五年。现在传销犯罪都是组织犯罪,普通参与人员认罪态度好的话,一般不会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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