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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减肥药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能否罪轻辩护?
更新时间:2019-05-17

【案情】

今年2月,福建网友陈女士从淘宝网上购买了一款减肥药,每天都会吃上一粒。陈女士发现,吃了药后确实有饱腹感,但同时也有口干、晚上亢奋睡不着觉、便秘等副作用。陈女士觉得是自己买的减肥药有问题,于是向淘宝平台投诉,后者报警并将有关线索交给警方。办案民警何某表示,他们委托市场监管局对受害人提供的减肥药进行了检测,发现减肥药中含有盐酸西布曲明等违禁成分。据民警介绍,盐酸西布曲明是西布曲明的氯化物,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药物,曾用于肥胖症的治疗,但由于用药风险大,201010月,我国已经明令禁止在食药中添加西布曲明。根据淘宝网方面提供的线索,办案民警很快锁定了嫌疑人石某。227日,石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刑拘。石某是新昌人,今年31岁。2016年起,石某开始在淘宝、微信上销售各类减肥药,短短一年,销售金额就达到了40多万元。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抓获石某时,何晓峰和同事从他的住处搜出了10多种减肥药,检测后,发现里面基本都含有盐酸西布曲明、酚酞等违禁成分。

【张涛律师评析】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指: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单位犯本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在食品卫生安全这方面的工作其实一直都是为社会民众所诟病的,有很多人们日常要使用的这些食品的一些生产标准,原料等都并不足够的公开透明。而要直接被人体使用和吸收的这些食品商家也泯灭人性,得到了添加一些有毒有害的食品添加剂,对待这种行为是需要法律的严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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