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台湾承认同性婚姻,反观大陆司法政策
2019年5月17日,台立法机构就“同婚专法”进行二读表决,其中关键性的第4条宣布通过,法条包含相同性别两人可以“办理结婚登记”。“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草案规定,“相同性别两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台湾因此成为亚洲首个以法律保障同性婚姻的省。
目前全球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与地区:
时间 |
国家/地区 |
2001 |
荷兰 |
2003 |
比利时 |
2005 |
西班牙 |
2005 |
加拿大 |
2006 |
南非 |
2009 |
挪威 |
2009 |
瑞典 |
2010 |
葡萄牙 |
2010 |
冰岛 |
2010 |
阿根廷 |
2012 |
丹麦 |
2013 |
乌拉圭 |
2013 |
新西兰 |
2013 |
法国 |
2013 |
巴西 |
2014 |
英国 |
2014 |
苏格兰 |
2015 |
卢森堡 |
2015 |
爱尔兰 |
2015 |
美国 |
2017 |
芬兰 |
2017 |
斯洛文尼亚 |
2017 |
墨西哥 |
2014 |
皮特凯恩群岛 |
2016 |
格陵兰岛 |
2019 |
台湾省 |
目前中国大陆婚姻法并不承认同性婚姻,至于同性恋人,司法仍谨守谦抑立场,在案例中并未直接表示肯定或者否定态度。对于同性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一般定义为特殊的同性朋友关系,在同性恋人之间的行为不参照婚姻关系处理,而是按照事实要件作出处理。
参阅案例:
王某、张某系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同性朋友关系。2011年6月20日,王某出资购买北京市东城区某小区1套房屋,房价款为170万元,2011年7月27日,王某领取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购房后,王某、张某共同在此居住。2011年12月2日,王某作为售房人,与张某作为购房人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共有协议》,成交价格为232 050元,张某出资10万元(在本次买卖过程中并未实际出资),王某将上述房产的50%产权过户给张某,并于同日办理了产权手续(相关税费均由王某支付),双方领取了各享有50%的《房屋所有权证》。2012年5月,王某、张某因生活琐事产生分歧,张某搬离了诉争房屋。后张某起诉要求对诉争房屋予以分割。
一审中,王某表示双方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共有协议》对于王某显失公平、背离等价有偿原则,张某利用其与王某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致使王某草率决定与之签订所谓的房屋买卖合同。对此,张某予以否认,表示王某基于双方的关系,为了表达对张某的感情,才将诉争房屋低价出售给张某。二审中,双方均认可就诉争房屋50%产权进行买卖交易的事实,亦均认可选择在2011年12月2日办理过户是系为了少交相关税费。一审法院认为,王某虽在买卖过程中支付了全部税费,但并不能因此认定上述合同的签订显失公平。故法院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该《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显属过低,明显偏离了该诉争房屋的合理市场价值,签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有违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故双方之间的交易构成显失公平。王某的上诉请求合理有据,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