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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九类涉黑嫌疑人,如何争取罪轻辩护
更新时间:2019-05-16

【案情】

2018年以来,国家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行业和领域,畅通“扫黑”与“打伞”的衔接,严厉查处村级组织、宗族恶势力和黄赌毒背后的腐败行为。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某县共打掉涉黑涉恶团伙22个,其中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1个,恶势力犯罪集团9个,普通恶势力犯罪团伙12个,刑拘九类涉黑嫌疑人436人,侦破涉黑涉恶案件160起,查扣资产897万余元,打造了和谐稳定、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

【张涛律师评析】

对涉恶团伙的判刑是依法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在刑法第294条当中,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的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将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到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其实,涉恶团伙在城镇或者是农村都是存在着的。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相应地适当减轻。

以刑事责任能力为由进行辩护,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1、刑事责任年龄。

2、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因精神原因导致刑事责任能力的不同分以下情况: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3、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犯罪时的主观方面既是犯罪成立的要素,也是裁判者量刑时要考虑的因素,对于有些犯罪的定罪量刑可能是非常关键的原因。

这样的辩护方法常用于以下情形:

(1)防卫过当、假想防卫或避险过当;

(2)出于义愤惩治严重违法者的犯罪;

(3)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

(4)初犯,平常学习、工作表现良好,此种辩护方法在轻罪中比较有效;

(5)因民事纠纷等偶发事件刺激下的激情犯罪或突发性犯罪;

(6)被教唆犯罪。

很多人对于涉恶团伙会简单的理解成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两者都是通过一些暴力或者其他的违法手段在欺负普通民众的,尤其是会欺压些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众。这要根据这些涉恶团伙的所作所为,一般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剥夺政治权利,但当涉恶已经逐渐演化成为了黑社会性质的团体,那刑事责任也是比较严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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