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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实际施工人,发包人的责任性质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19-05-16

问:针对实际施工人,发包人的责任性质如何认定?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并未规定是连带责任还是补偿责任,抑或是直接给付责任。另外发包人承担责任后,对于承包人(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的责任有何影响,《解释》也并未明确。因此,审判实践中对发包人责任的判断有不同的理解。

我们认为,在审理此类安监室,设计了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且各方与涉案工程均有利害关系,应当让各方均参与到本诉中一并审理并便于查清案件事实。在一个案件中解决多方矛盾,更好的达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因此不存在审理范围过宽的问题。关于发包人承担的责任类型,应当认定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为宜。因在工程的转包及违法分包过程中,承包人作为中间人参与其中,对于工程的支付、转付情况较为了解,不宜越过承包人直接由发包人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唯有承包人在欠付范围内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责任承担方式简单明了,易于操作,节约了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来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王林清 杨心忠 柳适思 赵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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