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辩护的无罪辩护一旦获得成功,法院有可能会作出宣告被告人无罪、撤销原判或者迫使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裁判。一旦控诉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检察院往往就会迁怒于辩护律师,对其展开法律追诉行动。例如,在有些案件中,辩护律师说服某一关键证人推翻了原来的有罪证言,使得一审法院作出了宣告无罪的判决,或者导致检察院不得不申请法院准许撤回起诉,或者二审法院因为某一关键证人改变证言,而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这些不利于检察院的裁决结论,都可能导致检察院的公诉难以取得成功,使得侦查机关侦查破案、立功嘉奖的希望化为泡影,负责办案的侦查人员和公诉人也可能因此而面临各种压力和风险。⑥由于存在着迫使办案人员与案件结局发生利益牵连的制度设计,就有可能促使公诉人、侦查人员“铤而走险”,将出现追诉不成功的原因归结为辩护律师的“不当介入”,从而随意地将辩护律师作为刑事追诉的对象。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
投诉反馈。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