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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诉讼第一招,选择恰当的管辖法院
更新时间:2019-05-13

01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江湖的地方就有纷争。出现了纠纷,协商不成,在现代社会比较恰当的解决方式就是打官司了。


一说到打官司,大部分人第一反应都会很反感,这不难理解,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厌诉情结。实际上,打官司也就是诉讼,只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它本身并无好坏。


这么说,当然不是要鼓励大家把任何纠纷都起诉到法院,首先且不谈司法资源是有限的,法院案多人少的境况一直未得到缓解。再者,有些案子诉讼只是为得到谈判的筹码,当事人的诉讼目的需要其他方式才能得到更好实现。


但无论如何,诉讼作为有国家公权力介入的纠纷解决模式,应该受到我们所有人的重视。


当纠纷不能协商解决,准备诉讼,也就是我们老百姓常说的打官司时,摆在我们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在哪里起诉?诉讼都是在中国进行,适应的法律都是中国的法律,管辖的法院有那么重要吗?


要我说,如果说诉讼是一场战争,那么选则管辖法院就好比选战场。同样的战术,放在不同的战场结果可能完全相反。


当今中国,同样的案件在不同法院,法官有不同的裁判思路这不是天方夜谭,而是正在发生的现实。


而且影响法院审判结果可能还有别的因素,这个大家都懂的。所以不管是自己诉讼,还是律师,选好管辖法院都是非常关键的一步。

02


选好管辖法院,至少有以下几大好处:

避免法院踢皮球:民事诉讼法对地域管辖有非常清晰的规定,然规定如此,是不是就能够按图索骥了呢?很多情况下,不是的。

一方面法院有法院的审判压力,尤其到年终的时候,很多案子不好立;另一方面,有些案件比较棘手,法院如果能让兄弟法院代劳想必也是乐意的。


节约诉讼成本: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能避免自己或自己的代理律师来回奔波,比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是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司法解释,接受货币的一方为合同履行地。换言之,如果重庆老李借北京老王100万,到期后,北京老王不还钱。这时老李可以选择在北京起诉,也可以选择在重庆起诉。

无疑,老李选择在重庆起诉更经济,北京老王如果在理亏的情况下面对较高的诉讼成本,很可能不到庭。这无疑对老李非常有利的。


避免不公正的司法裁判:中国的法官大部分是兢兢业业,而且大部分时候也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但再好的队伍也难保不出现一两个败类,再正直的人一生裁判里也不可能没有一两个偏颇的,而且中国自古就是一个人情社会,法条是冰冰冷冷的,但法官也是食五谷杂粮的。

民商事诉讼,尤其是标的额大的,几千万,上亿甚至几十亿的,双方当事人影响法院判决的动力是不难想象的。这时,管辖法院在谁的一方,谁就有可能占据更多的优势。


03

明白了选择诉讼战场的重要性,但如何选择管辖法院呢?我给大家分享几点心得:


合同订立时:如果预见到以后自己可能会提起纠纷,完全可以在合同里约定管辖法院为自己所地地法院。比如你在北京海淀区,就可在合同里和对方约定,发生纠纷,双方可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但如果对方住所地与你做所地不一致,你担心对方可能不同意,或者你想约定地更隐蔽一点,可以合同里约定“发生纠纷,双方可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四川省高院曾就该约定,请示过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你学会了吗?



纠纷形成时:大多数当事人一般不会有风险预防的思维,也不会请专业人士帮忙起草合同。往往是等到纠纷形成时,病情已经严重才想到请律师。

此时选法院管辖,应该在不违背民事诉讼法的前提下,尽量选方便我方,不方便与对方的管辖法院。一则经济自身,二则也方便和对方协商。


如何提高法院审级:在基层法院一审的案件,在中院终审。中院的一审案件,高院终审,以此类推。在我国,法官的素质也一般和级别成正比,所以审理的层级越高,审判的公正性约有保障。

一般来讲,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之间管辖标准是诉讼标的额。为了将一审管辖提级,我们可以提高诉讼标的额。有人说,这样做会增加案件受理费。我们可以算一笔帐:假如某地中院和基层法院的收案界限是500万(如贵州、甘肃、青海等地),应当起诉的标的是400万,此时,案件应当在基层院立案,案件受理费是38800元。如果我们将诉讼标的增加到500万,案件就由中院一审了,案件受理费是46800元。

案件受理费只相差8000元。对于此种标的的案件而言,8000元完全可以忽略不算,但却可以提高一个审级。至于如何将400万的标的提高为500万,随便找个理由就可以了。

如何调低法院审级:调高审级有办法,那么调低呢?原理一样,通过诉讼标的额。调低审级,可以先降低诉讼标的额立案,然后增加诉讼请求。先降低诉讼标的额,使诉讼标的额达到基层法院的管辖标准,在立案后增加诉讼请求。

这样做可以达到降低管辖法院级别的目的。如果说调高审级是为了防止司法腐败,于此对应,那么调低是为了什么,不言而喻。

笔者提醒,面对此种此种情况一定要密切关注。可以应对的措施有,提管辖权异议,申请主审法官回避。哪怕失败,也为审判监督程序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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