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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民事再审不简单
李国蓓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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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主任律师
从业17年

申请民事再审不简单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如果当事人对终审判决仍然不服,事实上也确实有一些案件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当事人对终审裁判结果不服,进而进入到申请再审的特殊程序。

《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1]请注意,这里用的是“上一级人民法院”,与刑事诉讼案件申请再审有明显的区别,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2],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逐级向上申诉,直到最高法院,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则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向作出终审判决的上一级法院(或者本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一旦申请被法院裁定驳回后,再想向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上一级法院继续申请,就无条文可依了,这样的后果就是申诉遥遥无期无结果,对于接受材料的机关(如果接受的话),没有任何的程序性制约。当然,民事诉讼法也为不服驳回再审申请的当事人陈冤设置了疏散渠道,就是转向检察院申请救济。

让当事人跳出启动法院审判系统的自查自纠,由检察机关评判终审案件的质量,从合法性、合理性上全面审查申请条件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3],显然是有利于当事人的设置,这是立法机关的设想,但是实践中又出现了由于涌入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的案件量增加,承办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人员压力大,收案、审查流于形式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零九条[4]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但是事实上检察员在三个月的时限里根本不可能完成审查工作,除非这个检察员手里只有一件案件不再办理其他的案件,仅以笔者去年代理的几个案件来看,检察院在收受材料后,没有一起在三个月内完成了审查工作,当电话询问时,或称正在交下级法院初查、或称正在审查、或称正在调取材料,当然,即使是法院判决的一审、二审全部卷宗,从调取全卷到查阅完毕,也确实需要相当长的过程,因为这毕竟是在两个不同机关之间的调卷、阅卷工作,更何况检察员还要分析申请人申请的理由是否成立,撰写审查意见交领导审批等等工作。笔者不为检察员工作繁忙开脱,而是考虑一个没有接触过案件的人,面对法院卷宗中历年沉积的判决材料,能不能顺着当事人申请书的指引,准确查找、判断出问题,确实需要相当的耐力和时间。

而检察院一旦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便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等于这条渠道就被堵死了,虽然有人还在依据《民事行政检察厅与控告检察厅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第二次座谈会议纪要》[5]中关于申请复查的规定主张申请复查,但毕竟这是检察院内部的规定,具体怎么操作还是检察院说了算。因此,民事案件申请再审并不像当事人想象的那么简单,甚至启动再审的难度要高于刑事案件,因为这种救济的途径和次数受到了法律的限制。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列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条件,显然较以前宽泛,有些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找人代写个申请书就认为可以了。但是事实上自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后,申请再审的时效从终审判决后两年内提出变为6个月内申请后,法院对接收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再审材料的态度也有了很大的变化,只要是在终审判决日期后的6个月内,法官便不再审查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条的要求,因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6]规定有当事人在6个月内可以提出申请再审,由于收案门槛降低导致案件量大,受理再审申请后,审案法官的视角也发生了变化,从修改前立案人员对是否符合申请再审条件进行严格把关审查证据,到现在形式上只要提交两审判决书及再审申请书就收案;修正前,申请再审的案件受理后会组庭、开庭,申请人、被申请人到庭陈述理由,法庭审理、裁决,到现在很多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后只进行书面审查,有些申请再审的当事人根本连法官的面都没见着,就被驳回了再审申请。

可见,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再审申请过程有很大的不同,民事案件终审后申请再审相对容易,但是再审申请一旦被驳回后,申诉就面临着没有条文规定的处境,而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7],可以一直向上一级法院申诉,直到最高法院。因此,建议当事人要把握机会,对待民事诉讼的再审申请程序需要谨慎处理,申请书不是越长越好,申请理由也不是越多越好,不要因为申请再审立案简单,而忽略了对申请再审条件的把握,特别是当前申请再审案件量多、法官工作压力大的情况下,确保申请书制作精简、切中要害,分析附带证据,直达启动再审的最核心部位,立案前做足充分的准备,是十分重要的。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 《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3]《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4]《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5]《民事行政检察厅与控告检察厅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第二次座谈会议纪要》7.关于申请复查。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检察机关监督,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后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当事人认为该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提出复查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存在错误的证据材料,并说明理由和依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负责受理复查申请,并将复查申请材料移送民事检察部门审查处理。民事检察部门审查后,对于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依法纠正;对于不存在错误的,制作维持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的决定,发送申请人;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未提出证明存在错误的证据材料,也未说明理由和依据或者提交的证据材料和说明的理由、依据明显不成立的,民事检察部门可以径行作出维持决定。

[6]《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7]《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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