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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波律师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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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自治式征收部门不得以迁离避险为由,实施强制拆除房屋
更新时间:2019-05-09

【摘要】原告房屋在征收过程中被拆除,被告未对原告进行依法补偿,也未和原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告违反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律规定,无强制拆除原告合法房屋的职权依据,违反《国土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关键词】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确认违法,强制拆除,危险房屋

一.引言

征收拆迁中,自治式征收部门不得以迁离避险为由,实施强制拆除房屋,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陈某与xxxx区房屋征收中心xxxx区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xxxxx行初xxx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6930日,被告xx区房屋管理局发布《关于xx地块xxxxx号棚户区改造自治式征收项目的公告》,对原告房屋所在的的xxxxx号、xx76号房屋进行征收,同时被告发布了《自治式征收补偿方案》。201610月,评估公司xxxx土地房地产估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所有的房屋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

(二)20161122日,xxx街道办事处委托xx区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对涉案房屋进行安全鉴定,该办公室于次日出具《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结论为xxx号房屋为D级危房。被告于1128日向包括原告在内的xxx号房屋住户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要求住户按照鉴定结论和建议,采取措施解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要求住户收到通知后七日内迁离避险,并于2017121日原告房屋被拆除。

三.裁判结果

被告xx区房管局发布《自治式征收公告》、《自治式征收补偿方案》,确定被告xx区征收中心为征收实施单位,对xxxxx街道xxxxx号实施自治式征收。被告未对原告进行依法补偿,也未和原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1922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xxx区房屋管理局、xxxx区房屋征收中心对原告陈文位于xxxxxxx街道xxxxx5-8号房屋进行拆除的行为违法。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 2017121日,二被告联合对原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二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未对原告进行依法补偿,也未和原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强制拆除也未申请法院执行等问题。被告不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二被告强制拆除原告106房地证2009字第14694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答辩意见:原告居住的房屋修建于上世纪60年代,整栋房屋年久失修,不能保证居民的安全居住。xx区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对该房屋进行鉴定,认为“该房屋结构破损,整体上部结构能力下降,房屋的整体性和刚度严重不足,严重影响结构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经综合判定房屋为D级危房。”xxx街道办事处依法于20161128日作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告知原告等权利人该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求其按照鉴定结论和建议,采取措施解除安全隐患,确保住用安全。该房屋使用权人接到危房通知书后,一直未依法采取治理措施,鉴于该房屋的危险情况且已严重危及公共安全,xxx街道办事处依法对其实施了拆除。

(三)法院认为:原告是xxxxx街道居民,在xxxxxxx街道xxxxx号拥有合法国有土地的房屋,房产证编号为10x房地证200x字第1469x号。被告违反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律规定,无强制拆除原告合法房屋的职权依据,违反《国土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祖宅被直接认定属于废墟,以消除安全隐患的名义被拆除。2.征收拆迁:木器厂系依许可合法建设,原告的相应物权应受法律保护。3.征收拆迁:强拆后价值损失计算,应体现对房屋所有人的救济和体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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