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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套路贷”过程中,采取寻衅滋事手段,同时又构成诈骗罪的
更新时间:2019-05-08

1.实施“套路贷”过程中,采取寻衅滋事手段,同时又构成诈骗罪的,可择一重罪处断——汪大军等人诈骗案

案例要旨:恶势力犯罪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针对在校大学生多次实施“套路贷”活动,骗取被害人财物,又在两年内多次采用滋扰、纠缠等方式扰乱他人学习、生活秩序,情节恶劣,其采取上述寻衅滋事手段,同时又构成诈骗罪,可依法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即诈骗罪定罪处罚。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8年12月21日第3版


2.针对被害人设置圈套和陷阱,实施“套路贷”,并向法院提起恶意诉讼妄图侵占被害人财产的,以诈骗罪论处——张军祥诈骗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不断设置圈套和陷阱,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行的却是“套路贷”之实,其主观目的实质并非只是牟取高额利息,向法院提起恶意诉讼,就是妄图借助公权力以达到其侵占被害人合法财产的目的,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危害了公共秩序,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还严重妨害了司法公正,应当认定构成诈骗罪。

案号:(2017)沪0112刑初1869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上海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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