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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不起诉案例: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
郑世鹏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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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从业10年
开设赌场罪不起诉案例: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洞检公诉刑不诉〔2018〕142号


一、基本案情
向某某为获取钱财,于2016年11月开始,以每期10元、20元、100元不等数额通过微信等手段在许某某手中购买地下六合彩码单。至2017年5.6月,向美英除自己购买地下六合彩码单外,还接收周边村民米某某、米某某等人的六合彩码单,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11月25日共接地下六合彩码单30余期,按每期接码单300元计算,涉案金额一万余元。期间,还将2017年136期、137期地下六合彩码单报给上线舒某某手中。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为了赚钱,于2016年开始到肖某某(抓获后另案处理)手上购买地下六合彩码单,每期下注40-50元不等,自2017年2月份开始,许某某除自己在肖某某手上购买地下六合彩外,还接收向某某、胡某某等人的地下六合彩码单,然后每期按百分之三的水钱提成上报给肖某某或陈某某手中,至案发时止,许某某共接收地下六合彩码单7个余月共110余期,其中报给肖某某90余期,报给陈某某20余期,按每期接收地下六合彩码单500元计算,涉案金额5万5千余元,许某某共获利3300余元。

陈某某自2017年6月份开始购买地下六合彩,自2017年9月份开始,断续接收许某某的六合彩码单20余期,每期200元至1500元不等,涉案金额14000余元。按百分之三提成给许某某,然后再上报给广东省长安的上线“小兵”。

二、处理结果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洞口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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