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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东省内,双方约定的房地产居间费超过3%,能否得到支持?
更新时间:2019-04-16

日常生活中,居间费大多产生于房屋买卖、民间借贷等事宜中,接下来,主要结合本律师团队办案经验,探讨在广东省内,双方约定的房地产居间费超过3%,能否得到支持?

  一、什么是居间合同和居间费?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居间费用是指居间人提供媒介服务,促成委托人和他人间的合同成立时,委托人应向居间人支付的费用。获得居间费必须具备两个要件:所介绍的合同成立、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媒介服务有因果关系。

  二、居间费用超过3%违法吗?

目前我国的合同法及其国家、广东省内相关规定,居间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而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并无居间的费用限额的规定,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

三、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这是对居间人的居间费用的规定。

2.《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二、下放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定价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地可根据当地市场发育实际情况,决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或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要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明确收费所对应的服务内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由委托和受托双方,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

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完善房地产中介服务价格合理、有序竞争的机制。按照《通知》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决定放开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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