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一方主张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的,主张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
3、 婚姻关系与民众合同交易不同,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只要夫妻双方在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一方以财产分割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变更或撤销该协议的,法院原则上不予扶持。
4、 夫妻双方达成的以离婚为条件的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协议,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的,该协议未生效,不能作为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判断的依据。
5、 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不动产赠与另一方的,在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6、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7、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一方,夫妻共同债务归另一方的,该约定仅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