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小三重婚及婚姻效力
陈应达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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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
主办律师
从业11年
近年来在社会上引起较大争议的小三问题,针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婚姻法在总则中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三条第二款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并且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新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法律明确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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