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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动强律师
山西-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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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包工程情形,劳动者伤亡时可要求劳务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赔偿
更新时间:2019-04-12
在建筑施工,矿山等行业,承包单位(建筑劳务公司较多)承包工程后又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包工头,包工头作为实际施工人招用劳动者(主要是民工)从事工程施工活动,对于民工在施工活动中的伤亡,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即劳务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非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受伤害的民工可以劳务公司为用人单位,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无须提供存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劳社部2005年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通知第四条、人社部2013年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第七条),在认定工伤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工伤伤残等级和停工留薪期,在劳务公司仍拒赔时,可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之赔偿,有关的请求待遇项目和标准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 上述劳务公司虽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应依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资劳动报酬支付责任和工伤保险赔偿支付责任,这是一种对劳动者予以特殊保护的替代责任。劳务公司非法转包工程转嫁风险,逃避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责任,在劳动者出现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影响,法律规定由非法转包的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劳务公司承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这是一把双刃剑,既惩罚了劳务公司的非法转包行为,又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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