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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更新时间:2019-04-11

法律意见书(陈xx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


致:xx县公安局

河南洛一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委托,作为犯罪嫌疑人陈xx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通过会见其本人,对案情有了初步了解,由于本案仍在侦查阶段,详细案情无法得知,现仅依据犯罪嫌疑人对本律师的陈述做如下辩护意见:

一、根据陈xx所陈述的事实经过,进行法律分析,本律师认为其涉嫌寻畔滋事罪没有异议,且在会见本人时,多次对自身行为表示后悔,表示认罪伏法。

二、从陈xx的出生日期来看,出生于2001年10月18日,在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且现在仍是xx学院的学生,涉世未深。依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本案犯罪嫌疑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三、本案犯罪嫌疑人在此之前无前科,其行为一贯表现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具有较高的可改造性。

四、本案犯罪嫌疑人陈xx已经向受害人赔偿损失x万元,赔礼道歉,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综上所述,本案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嫌疑人陈xx具有认罪悔罪表现,还表示接受法律处罚并主动向涉案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和赔礼道歉,且陈xx没有犯罪前科。因此,为便于节约司法成本、促进社会和谐,恳请贵局为犯罪嫌疑人陈xx依法提供帮助,并尽快移送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以上意见敬请贵局予以采纳!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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