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5月,儿子小陈在广州市番禺区购买了一处172平方米的房屋,总价为243万元,采用按揭贷款的方式付款,房屋权属为小陈单独所有。其父母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分多次、不等额转账共计210万元给儿子小陈。
儿子小陈与女友结婚后当月就要求卖掉这套房产,父亲认为损害了他们夫妻俩的权益,儿子认为出售房屋是对其个人权利的处分,并没有损害父母的利益,为此父子二人各执一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 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本案中,涉讼房屋购买之时小陈已成年且有工作收入;而陈某夫妻二人已近退休年龄,且在出资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不能理所当然把陈某夫妻的行为定性为赠与。陈某夫妻的行为应定性为临时的资金出借,有权向小陈夫妻主张返还。
【权益保护的建议】
不动产价值较高,父母出资通常都不是小数目。对于父母来说,出资的数额可能已经倾尽所有。建议父母在帮助自己孩子买房的同时,提高警惕,采取先小人后君子的方式,转账时在备注栏填写”出借“。填写出借并不意味着子女必须返还该笔款项,该款项以后是否需要返还取决于父母是否主张返还。此举,更有利于老年人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