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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工留薪期你必须要知道的几个问题
汪正楼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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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16年

01 问题

“汪律师,停工留薪期是多长啊?跟工龄有关系吗?”

“汪律师,工伤已经好了,但就不来上班怎么办啊?”

“汪律师,工伤治疗期间真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汪律师,停工留薪期可不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啊?”

经常有人咨询停工留薪期的问题,今天汪律师结合案例帮大家把停工留薪期的问题搞搞清楚。

02 案例

王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对方负全责。经医院诊断为左腿受伤,并住院治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

在交通事故的案件中,王某获得了保险公司与肇事方的赔偿,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费等。

之后,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公司认为王某已经从第三方处获得了赔偿,不应该再次得到赔偿,其中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同一性质的赔偿,王某不应该因为同一事故获得重复赔偿。

法院最终判决公司仍要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03 分析

1、因笫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吗?

《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工伤赔偿、工伤行政诉讼的角度规定了相同的内容,总结为:在提起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赔偿时,无论侵权人是否赔偿都不影响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赔偿,劳动者可以要求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待遇。

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属于医疗费,所以,劳动者可以获得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的双重赔偿。

2、停工留薪期工资发放多少?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如果这个员工实行的是固定工资制,可能没有什么争议。

如果是实行计件、基本工资加提成或与绩效、业绩有关的工资制度时,有人认为未提供劳动,没有相应业绩,所以应该只发最低工资或基本工资。

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关于“本人工资”的规定,即以发生工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如果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月数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如果发生工伤前尚未满1个月,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较为合理;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同岗位员工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较为合理。

3、停工留薪期工资什么时间发放?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停工留薪工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有人认为反正最终要与劳动者计算工伤待遇,等最后赔偿时再一并支付。这样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性质是劳动报酬。如果没有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者可能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4、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可以理解为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部分省市也直接规定了不得解除或终止。

但我们认为这里的不得解除也不是说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解除,如果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同样可以解除(过失性解除)。

也许有人会问,在停工留薪期怎么可能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呢?

还是有可能的,比如规章制度规定了请假的流程为必须要提供相应医院的休假证明,停工留薪期的确定需要相关医疗或康复机构出具休假证明,如果工伤员工拒不提供,或提供伪造的休假证明,违反规章制度的请假规定,达到次数可以界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这时就可以解除。

再比如,员工不配合做工伤认定,不配合做伤残等级鉴定,都可能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再比如,工伤员工也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等等。

所以,如果符合过失性解除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停工留薪期间的工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5、员工故意延长停工留薪期怎么办?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具体以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也就是由定点医疗或康复机构出具休假证明。

如果员工能够开出这样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停工留薪期。如果员工不提供证明、开虚假证明,以第4点的意见处理。

超过12个月的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这个没有争议。

如果没有超过12个月的,双方有争议的,有些省份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没有这样规定的省份,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来确认。

04 结语

对于工伤员工,用人单位还是要本着人性化的原则来进行处理。

当然,用人单位最为重要的还是要重视制度建设,重视风险防范,有了健全的制度,在发生问题时才能有章可循,才能做到降低风险,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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