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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律师,物业公司多少年也没找我要物业费,是不是过了两年他们就不能找我要物业费了?”
“汪律师,物业公司给我发了个律师函,让我交物业费,但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我还要交吗?”
“汪律师,很多业主拖欠物业费很多年了,前期我们没有发过催款函,很多年前的物业费还能收回来啊?”
工作中经常有人咨询物业费的问题,其中有不少涉及诉讼时效的问题。
这个问题很重要,对于业主来说直接关系到要不要交物业费的问题,对于物业公司来说直接关系到能不能收到物业费的问题。
今天汪律师给大家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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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8日,南京某物业公司与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为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自2009年2月8日至业主委员会与新聘请的物业公司签订新的合同时止。
2018年3月1日,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5月1日与新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随即撤出了小区。
2018年6月10日,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8栋803业主胡某支付2009年2月8日至2018年4月30日的物业费。
胡某承认没有支付物业费,但认为物业公司服务差,要求降低数额。另外,胡某认为即便支付也只是支付2015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之前的物业费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不应该得到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胡某支付2009年2月8日至2018年4月30日全部时间段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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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以上案件,法院为什么判决胡某支付全部时间段的物业费呢?
法院认为,物业服务合同系持续性合同,物业公司要求业主给付物业服务费用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最后一期物业服务费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因为,如果以每一期履行期均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则债权人将不得不频繁主张权利,不利于权益的保护,同时还加重诉讼负担。同时,物业费具有连续性债务的特点,虽然每期债务具有独立性,但每期债务具有关联性,是一个服务合同项下的整体债务,债务的整体性和关联性大于独立性,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理信赖利益,宜将连续性债务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理解和履行。
本案中,前期服务合同约定合同终止的时间是业主委员会与新聘请的物业公司签订新的合同时,新的物业合同自2018年5月1日生效,且物业公司随即撤出小区,不再提供服务,那么,诉讼时效从物业公司最后撤出小区不再提供服务时开始计算。胡某认为物业公司的主张超过诉讼时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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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案例对物业公司是有利的,但在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并不能确保各地法院都会采纳相同的观点。
为此,物业公司要注意及时的中断诉讼时效,在每期债务期满时,及时通过上门催收、粘贴催缴通知单、邮寄催缴函、发送律师函等方式中断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