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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采光权遭侵害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9-08-09
导读

《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规定,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均以外墙面计),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房屋的所有权人的房屋采光权受到侵害的应如何救济呢?

概念解读

房屋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在《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规定,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均以外墙面计),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违法建设和处于新建建筑高度两倍水平距离以外的居民住房不予补偿。

如果开发商所给予的房屋采光权低于国家标准的,业主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案例

位于人民西路的供水调度大楼,由原先的5层扩建至十三层,北面的原廉平大厦37户居民的室内采光受到影响,居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未果。37户居民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供水调度大楼所有权单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告采光权。

法院受理该案后,委托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鉴定得出,这37户的日照时间只有1-2小时之间。法院经过调解,被告方以800一平米分别对37户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时间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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