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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伤残赔偿系数计算方式
更新时间:2019-03-27

2002年12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在附录B-B.2伤残标准中列出了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

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Ih +∑Ia,i≤100%。

二、简化表述

对上述公式的解读过于繁复难懂,其实简而化之,将公式转化成文字可以表述为:对伤残者的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

任何一个非法律专业人员,只要了解了简化版的公式,都可以套用公式为多等级伤残者计算其实际赔偿额,而非一筹莫展。

其中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

(一)赔偿责任系数分别为:

完全责任:100%;

主要责任:90-60%;

同等责任:50%;

次要责任:40-20%;

轻微责任:10%。

(二)伤残等级赔偿指数分别对应为(法定标准):

一级100% 二级90% 三级80% 四级70% 五级60%

六级50% 七级40% 八级30% 九级20% 十级10%

(三)附加伤残等级赔偿指数分别对应为(无法定标准,学术界观点):

一级10% 二级9% 三级8% 四级7% 五级6%

六级5% 七级4% 八级3% 九级2% 十级1%

(四)限制条件:

1、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不得大于10%,即附加的累加总和以10%为上限,超出的不计。

2、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不得大于100%,即以100%为上限,超出的不计。

三、举例说明:

有三个伤残等级分别为六级、九级、十级

取其最高伤残等级六级的赔偿指数为基本指数:50%

将其低等级的九级、十级赔偿指数转化为附加指数分别为:2%和1%

则其三个伤残等级的综合赔偿指数为:50%+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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