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改变未成年子女的确定姓氏,既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平等原则,也侵犯了对方对子女享有的监护权和随其姓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因此夫妻双方离婚后,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单方面将子女的姓氏改动是不当的,如果生父或生母提出异议,另一方应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