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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喜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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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更新时间:2019-03-20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基本概念

本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人民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侵害的客体为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和社会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具体内容中,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以概括使用,又可以分解使用的罪名。具体而言,只要行为人具有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之一的,就可以构成本罪。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组织、领导或者参加

这里的组织是指倡导、发起、策划、安排、建立和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所谓领导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决策、指挥、协调的行为。本罪的参加是指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为其成员,并参加有关活动的行为。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刑法》第294条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三)正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关阐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由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打击处理上不能等其坐大后进行,要坚持“严打”的方针,坚持“打早打小”的策略。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必须严格依照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解释的规定,从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四个方面进行分析。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四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当然,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不是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既要防止将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的案件“降格”处理,也不能因为强调严厉打击将不具备四个特征的犯罪团伙“拔高”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审判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始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坚持法定标准。

(四)区别对待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不同成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阐释或解释,对于组织者、领导者应依法从严惩处,其承担责任的犯罪不限于自己组织、策划、指挥和实施的犯罪,而应对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实践中,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只是以其直接实施的犯罪起诉、审判,实际上是轻纵了他们的罪行。要在区分组织犯罪和组织成员犯罪的基础上,合理划定组织者、领导者的责任范围,做到不枉不纵。同时,还要注意责任范围和责任程度的区别,不能简单认为组织者、领导者就是具体犯罪中责任最重的主犯。对于组织成员实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只是事后知晓,甚至根本不知晓,其就只应负有一般的责任,直接实施的成员无疑应负最重的责任。

对于积极参加者,应根据其在具体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确定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确属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的,应依法从严处罚。

(五)从轻、减轻或者不作犯罪处理的特殊情形

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犯,则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则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虽然这两种罪都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关,其侵害的客体均为社会公共秩序,主观方面也都表现为故意的心态。但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比如陕西省太原市“李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告人李某刑满释放后纠集许多解教人员,开设赌局、设赌抽头、敲诈勒索,逐步形成了内部组织纪律严格、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这个组织先后购买、储存、非法持有支就有20多支,组织成员先后持作案15起,涉人员有21名。1993年2月李某因同伙张被人殴打,遂纠集同伙持将杜某和任某击伤,其中杜某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李某被人民法院以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800万元。而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则表现为境外黑社会组织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

这两罪的主要区别为,前者的行为方式必须为组织、领导或者参加;而后者的行为方式必须为入境发展,即到中国境内将有关人员吸收为黑社会组织成员,对黑社会组织成员进行内部调整等行为可视为发展组织成员。前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一般为境外的黑社会组织人员,港、澳、台黑社会组织到内地发展组织成员的,适用入境发展和社会组织罪的规定。中国公民在境外参加了境外黑社会性质组织成为其成员,又到境内为其发展成员的也可以构成入境发展和社会组织罪。

(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这两种犯罪,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和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这里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和社会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逸,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这里的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四、处罚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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