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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了劳动法,就能处理好员工关系?切记,这三个原则很重要!
更新时间:2019-03-12

法律只是基石

切莫以术为道


起由

“我想把这个人搞走,但我不想给补偿,有办法吗?”

“这个员工工作不积极,有办法直接开除吗?”

“女职工没来几天就怀孕,有什么办法让她自己走人啊?”

“我平时对他很好的,他还来告我,这个官司一定要打到底!”

……

工作中,经常有老板或HR问这样的问题。

原来,我还能回答回答,但后来就越发不会回答这些问题了。

为什么呢?

我发现,熟练的掌握劳动法确实可以从技术层面解决一些用工问题,但要处理好员工关系,决不是掌握劳动法就可以的。

处理好人与人的关系是最为复杂的,法律只是基石而已。表面上处理了一个具体问题,但管理上的问题,组织发展上的问题并没有解决。


为此,我认为要处理好员工关系,在掌握好法律的基础上,以下三个原则非常重要。

这也是我每次给HR培训时必讲的内容。


原则一

协商第一位

有些用人单位认为自己在这个问题上必赢,或是为了面子,在处理问题时简单粗暴。如果员工走法律途径,就坚持将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所有程序全部走完,甚至在明知不可能赢的情况下还去申请再审。

等案件结束了,回过头来一看,折腾了一两年,花了很多精力,还支付了高额的律师费。从经济上看不合算,从员工管理的效果上看更是不好。

而且,大多数用人单位不太重视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防范,再加上劳动争议案件对用人单位的举证要求较高,平时如果没有收集保留相关证据,输掉案子是意料之中的事。

这时如果选择协商,效果可能比强硬的仲裁诉讼要好很多(协商也要讲技术,以后我们会为大家陆续讲解)。

当然,也不是所有问题都要用协商来解决。

协商是一种处理问题的态度,因人而异,针对不同的问题灵活处理,根据具体问题的不同,以及在这个问题上是否做到了足够的合法合规,综合进行判断。

当你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和证据的时候,员工也会做出判断,不会贸然提起仲裁或起诉,问题自然能够化解。

反之,当你的法律依据和证据还不是很充分时,在可以遇见的范围内进行协商,即节省了成本,又避免了激烈冲突,还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用工氛围。

强硬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选择,生气不能赢得案件,挣得了面子丢了里子,甚至面子里子一起丢。


原则二

防范胜于一切

劳动法的宗旨是什么?

《劳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看到了吗?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是劳动法的基调。

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要举证的内容屈指可数,用人单位却要承担几乎所有的举证责任。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请再大牌的律师也没有用。

平时不注意规章制度的完善,不注意收集证据,要什么没什么,再有道理,仲裁和法院也不会支持你。

其实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大家都会进行预判,员工如果意识到用人单位有了足够的证据,最终没有利益可图时,就不会选择去打官司,或是主动选择协商解决。

所以,功夫在平时,防范胜于一切。


原则三

该给的给

不该给的不给

什么是该给的给?

用工是有成本的。

有些老板可能只注意到表面的成本——工资,却没有注意到劳动法规定的隐性成本。

比如,经济补偿、产假工资、病假工资、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伤残赔偿、足额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等。

在需要支付隐性成本的时候,会觉得这些是额外的成本,是不应该支付的。

隐性成本不是额外的成本,而是本来就有的成本,只是你自己不知道,没有将这些纳入到成本当中。

这些本来就是用工成本,按法律规定就是要给。

如果是不知道,那需要加强学习。

如果知道后,想尽一切办法不想给,那就是价值观的问题了。

什么是不该给的不给?

在我们处理的劳动争议当中,有很大一部分用人单位就是给了不该给的。也就是从情理上来说,用人单位是冤枉的。

比如,员工确实是严重违纪或造成重大损失了,但就是因为没有合法的规章制度,或是没有证据来证明,或是程序上有瑕疵,导致支付了赔偿金(双倍的经济补偿)。

比如,员工确实泄漏了有价值的信息,但就是因为没有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与措施,不能被认可为商业秘密,最终产生了巨额损失,但拿这个员工一点办法都没有。

比如,老板找了个好朋友来做高管,没有签劳动合同,拿高薪,没有书面的考核要求,闹矛盾了,不但要高薪,还要双倍的赔偿。

这样的例子太多了。

这些就是不该给的。

虽然我也很同情这些用人单位,但法律有法律的规则,同情解决不了问题。

我们就怕有些老板,把问题归结为员工的不道德,而不检视自己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结语

再强调一遍:协商第一位;防范胜于一切;该给的给,不该给的不给。

切莫以术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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