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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什么会产生犯罪动机
王云龙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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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
主办律师
从业15年

犯罪动机是个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尽管犯罪行为多种多样,但从心理学的角度看,犯罪动机大体上可归纳为五种。那就是:财物型动机,性欲型动机,情感型动机,信仰型动机,复合型动机。其中,情感型动机包含报复、妒忌、虚荣心、“友情”、好奇心、戏谑、恐惧、挫折――攻击等动机;信仰型动机包含反动政治信仰和封建迷信动机;复合型动机是指行为人同时具有两种以上的犯罪动机。

过失犯罪比较特殊。由于犯罪结果不是他所希望发生的。因而不存在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但是,这并不是说过失犯罪人没有任何行为动机――他们往往有着逞强好胜、追名逐利的动机,表现出漫不经心、过于自信、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等不良心理品质。 那么,故意犯罪动机是怎样产生的呢? 心理学研究表明:动机来源于需要,需要是产生动机的前提。当需要达到一定的强度,而需要所指向的对象又存在于现实生活之中时,便产生了活动动机,成为激发人们行为的直接原因。有些需要本身并没有什么不好,如发家致富、性的需求等,只要遵循合法途径去满足,是社会所允许的。如果运用非法手段和方式去获取,就有可能触犯刑律。而另一些需要本身就是违法的,如反动的政治需要,封建迷信需要,淫乱的需要等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去满足,都将构成犯罪。 情感型犯罪行为的发生,从表面上看,似乎不是为了满足需要,而只是着重于情感的发泄,如因“不成婚便成仇”而杀人,因妒忌、报复而诽谤,因受到挫折而攻击他人等。实际上,在情感的宣泄后面,仍然是因为需要的不满足而引起的。例如,“不成婚”便是需要的不满足,妒忌很可能是因为自己名利、地位低于他人等。不过,在发动犯罪行为时,行为已不再以原有需要作为追求目的,而以消极情感的发泄作为目的了。 上述原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遏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一、要保证行为的合法,首先必须保证需要的合法。要塑造良好的需要,摒弃错误的、低级庸俗的需要。即使是合法的需要,也必须保证满足需要方式的合法性。 二、满足合法需要应当“量力而行”。当由于主客观条件限制,需要得不到满足时,要减弱需要的强度,防止和警惕消极情绪的滋长,培养自己的挫折耐受力。 三、当萌生不良动机和犯罪动机时,要增强法制观念,打消侥幸心理,开展积极的动机斗争,从而排除不良动机和犯罪动机,并学会以顽强的意志力,调节控制自己的行为。 (文章刊载于1991年11月《劳改干警论坛》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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