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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上航律师
广东-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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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房二卖情形下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处理?东莞房屋买卖律师
更新时间:2019-03-01

【相关案件案情】

A于2006年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2011年12月A与B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但B至今未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2014年4月,A与C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C实际支付房款,现该房屋由C装修并已实际入住。B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未支持B的诉讼请求。

【案件关注焦点】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签订的数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于有权处分,合同有效,出卖人与第二买受人均明知房屋已转让给第一买受人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对于一房多卖,司法实践可确定如下履行顺序:(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占有房屋的;(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个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地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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