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件案情】
开发商在其楼盘销售处室内墙上广告和纸质宣传广告上标示,楼盘东侧有交通支线站台并用地铁标识进行标示,原告辩称有地铁便于出行是其购房的动机,故原告A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后面发现经过该地的不是地铁而是一般铁路,原告提出基于地铁房之标的物性质的错误认识实施了购房行为,构成重大误解,主张撤销房屋购买合同。
据查,在规划公布和建造支线过程中,有关的政府网站、官方媒体网站在提及该支线时,曾长期使用轨道交通1号线或地铁1号线等称谓,对于该支线是属于地铁还是铁路,相关的政府部门也未能予以严格区分。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关注焦点】
轨道交通乃楼盘周边交通情况,非开发商开发规划范围,广告宣传并不当然成为预售合同的组成部分。另,预售合同中有“凡未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对双方均不具有约束力”的约定,交通条件并未列入预售合同主要内容,原告的购房动机并未构成意思表示主要内容上的错误,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