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好解除理由
一切迎刃而解
01
困扰
有员工受了工伤了,已经治疗好了,但为了延长停工留薪期,找医院开休假证明;
有员工与领导闹矛盾,装病,开休假证明;
有女职工怀孕了,说要保胎,找关系开不适宜上班的证明。
如此等等。
作为HR明明知道他们的伎俩,但也不敢贸然的开除他们。
由此,不仅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关键是给其他员工造成了负面影响,给人力资源管理造成了困难。
对于这些员工,真的就没有办法了吗?
02
案例
2018年4月1日,李某向公司请了三天病假,三天后未回公司上班。
4月4日,HR联系李某,询问李某为何未回公司上班。李某说病未看好,需再请三天假,HR让李某提供病假单,李某拒绝提供。三天后李某到公司上班,但仍未提供病假单。
4月10日,公司以李某连续旷工三天,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
4月20,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在仲裁庭审时,李某向仲裁庭出示了医院的病假证明。仲裁委认为,李某出示了医院的病假证明,可以证明确实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上班,不构成无故旷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李某赔偿金。
在这起案件中,公司之所以败,是因为公司的解除理由选择不当。
李某后三天没有来上班是客观事实,但不上班不代表就是无故旷工,不上班会有多种原因。只要有证据证明不上班是合理的,便不构成无故旷工。
03
思考
针对以上案例,HR如果能换一个思路,完全可以做到合法解除。
这就要找对解除的理由。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从不提供病假单着手。
员工请假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应当明确请假的流程,如果未按规定流程请假,就将其行为定性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对于这个案例,HR可以进行以下操作:
电话询问李某为什么不来上班,要求李某按公司流程提供病假单,并录音;
李某如按要求提供病假单,核实后,按病假流程走;
李某如不提供病假单,向李某发出书面的通知,要求其限期提供病假单;
李某如在期限内提供病假单,核实后,按病假流程走;
李某如在期限内未提供病假单,就以未按规定流程请假,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开篇提出的几个问题,同样可以用这种办法来解决。
关键在于解除理由的选择。
请看下图
当然,进行以上操作的前提是你的规章制度要合法规范,并且在操作的过程中收集保留好相关证据,具体参考《严重违纪了,你真的能将他KO掉吗?》(请一定按照文章的内容按步骤操作)。
很多人认为员工在工伤治疗期、医疗期、妇女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对法律的误读,《劳动合同法》规定是不得进行非过失性解除(40条)和经济性裁员(41条),但可以进行过失性解除(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