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生产协议书
甲方:辽宁省灯塔市种子公司 乙方:蒋北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现就蒋北钢(以下简称乙方)2005年以辽宁省灯塔市种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名义进行种子生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同意乙方2005年以甲方名义进行种子生产,乙方向甲方交纳管理费:二、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应该保证2005年具有种子生产、经营权,所有种子生产、经营手续合法有效。2、甲方可以对乙方的种子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对乙方的正常种子生产行为,甲方应该予以支持。3、甲方可以对乙方的种子生产合同进行审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应予以盖章确认。4、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2005年种子生产许可证,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5、乙方在进行种子生产过程中遇到有关法律纠纷需要以甲方名义解决,甲方应该在有关法律文书上盖章确认,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二、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自行组织种子生产。在种子生产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种子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政策。2、在种子生产过程中,乙方不得进行有损甲方声誉及利益的活动。3、乙方进行种子生产所产生的风险、利益均由自己承担,与甲方无关。4、乙方在组织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自己承担。三、其他约定事项1、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使甲方声誉及利益有遭受巨大损害可能的,甲方有权中止本协议。2、除上条规定及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甲方不得自行解除协议。否则,应该承担因此而给乙方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3、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种子生产活动给甲方造成经济利益损失的,应该负责赔偿。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至2005年种子收购完毕为止。6、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7、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双方发生分歧,应该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章):辽宁省灯塔市种子公司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字):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