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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补偿合同性质处理
更新时间:2019-02-18

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规则详解:司法实践中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将划拨土地转让后,如果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与政府办理出让手续,将土地办至自己名下,除需要交纳一笔数目可观的土地出让金外,还要将土地使用权变更至受让方名下。因此,很少有此种情况发生,更多的是有划拨土地的受让方直接与政府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当受让方从政府部门受让了土地,受让方成了出让土地的使用权人,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之间订立的划拨土地使用转让合同性质如何认定,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对于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纠纷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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