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资金周转的需求,民间借贷无处不在,高利贷的活跃反映了金融体制改革的滞后和利率市场化的迫切需求,我国金融体系一直延续着银行主导金融体系,由于银行借款程序复杂且需要抵押担保,民间借贷越来越活跃。但民间借贷由出借人提出或双方约定的高额利息法律是否支持,下面我们来仔细分析解读。
一、如何定义高利贷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高利贷活动中,高利借贷再高利转贷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高利贷行为极易引发非法拘禁、绑架、伤害、诈骗等其它刑事犯罪;民间中介机构和个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高息放贷的属民间借贷行为,如发生借贷纠纷,属民事调整范畴,在现代银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间放贷有着高额利息。
根据相关法规,民间个人借贷利率是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的,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和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包含浮动)的四倍。如果超过了以上标准,就可以界定是高利借贷行为。
高利贷贷款利率差划分为24%和36%的“两线三区”:
1、贷款年利率在24%及以下范围的属于合法借贷,并且受到法律保护;
2、贷款年利率处于24%至36%之间的属于自然债务区。只要借贷双方进行协商,便可以进行收取。贷款人收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借款人是没有权利要求返还的。而假如借款人不愿意给,贷款人也无法强行进行收取;
3、贷款年利率若超过36%便不受法律保护,即属于高利贷的范畴。如果借款人已支付,且其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
二、法律对于高额利息的约定
1、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按照这些规定的要求,在合同法生效前,各级法院在审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时,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过高利息就是不予保护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可见,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高利贷的标准不再以是否超过年利率24%为标准,而以是否超过36%为标准,也就是说年利率不超过36%的都不属于高利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