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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理发店、菜店...这类房屋拆迁时应如何补偿?
更新时间:2019-02-15

商店、理发店、菜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村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等,一般称为商铺,也可称为营业用房(商业用房)。

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农村中,遇到国家建设项目(例如修建高速公路、管线工程、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者城中村改造等)需要拆迁自己的农村营业用房,那么什么样的补偿标准是合理合法呢?

以下从营业用房认定标准和补偿依据来探讨:

营业用房认定标准。法律法规对于认定标准也没有统一规定,导致各个地方有不同的标准。主要有以下标准:一是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为标准,只要登记为营业用房,按照营业用房来补偿;二是有合法经营手续为标准,只要存在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就按照营业用房来补偿。

补偿依据。(农村)一是土地法律法规规定:由于农村营业用房属于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可知,农村营业用房的补偿按照正常营业收入来补偿给实际经营权人是合法合理的,同时,由于各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由各地方政府来具体确定,但精神一定是高于住宅补偿。二是民事法律规定: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可知,既然是村民办理了相关的法定经营执照等手续,村民的合法权利就一定要得到维护和保护。

不同的地方,由于经济发展情况不同所以补偿标准肯定不同。拆迁补偿主要有三个方面①搬迁补助费②临时安置补助费③经营性补助费。拆迁中你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但以上三个费用都应该补偿给你。如果是临时建筑,那么看情况。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指出对于已征收但未补偿且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补偿。

商用房拆迁补偿标准可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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