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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致公司人格否认,股东应负连带偿债责任
更新时间:2019-02-11

债务人因股东抽逃注册资金,导致其法人人格被否认的,抽逃出资股东应按合伙关系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简介:2004年,化工公司将600万元委托进出口公司理财,并约定了12%的固定年收益,商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6年,化工公司诉请进出口公司返还未偿还的96万余元,商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以进出口公司股东孙某、陈某在2002年验资后即将验资款100万元全部抽回为由要求孙某、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①化工公司与进出口公司之间系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款的协议,应认定无效。商贸公司保证行为无效,但其存在主观过错,故应对进出口公司不能清偿化工公司的债务部分的1/3承担清偿责任。②孙某、陈某两人行为属于虚假出资,恶意骗取公司成立的行为。其行为致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则两股东之间形成合伙关系,应对进出口公司所欠化工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③陈某虽将其股权转让他人,但转让行为并不能免除其虚假出资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故判决进出口公司偿还化工公司借款本息,孙某、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商贸公司对进出口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1/3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要点:债务人因股东抽逃注册资金,导致其法人格被否认,抽逃出资股东应按合伙关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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