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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工作中受到伤害的,实习单位应赔偿
更新时间:2019-02-11

【案例索引】李某某诉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工商信息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12期)

【法院认为】某某公司系李某某实习期间的直接管理人,对李某某如何从事实习工作能够支配和安排,并能够对工作过程实施监督和管理。李某某虽为实习生,但其所从事的劳动客观上系为某某公司创造经济利益,李某某仍然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而李某某此次受伤的危险来源仍属于其所从事之劳动的正常风险范围内。因此,综合考量某某公司与李某某之间支配与被支配的地位、劳动所创造经济利益的归属、某某公司应当承担的劳动保护以及劳动风险控制与防范的职责和义务,某某公司应当对本案李某某所受之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李某某作为实习生,技能尚处于学习阶段,劳动报酬也区别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正常员工。因此,李某某在劳动过程中所应尽到的谨慎注意义务不能以某某公司正常员工为标准。李某某事发当日在没有带教老师陪同加班的情况下所出现的操作不当尚不足以构成重大过失,相较于某某公司、工商学校对风险防范所应承担的义务,李某某自身的一般过失不能减轻某某公司及工商学校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况且,正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即便因自身过错发生类似本案的工伤事故,员工能够获得的工伤赔偿也不因其自身过错而减少,则对于尚在实习工作的李某某而言,更不能因其自身一般性过错而减轻相关侵权方应负的赔偿责任。

【实务要点】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工作中,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即使自身存在一般性过错,亦不能减轻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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