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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未成年子女保护之析
更新时间:2019-01-24

【案情简介】

于2013年H某于罗某相互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之后开始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一女,因年龄尚未达到结婚法定年龄,H某与罗某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昔日的恩爱也无法遮掩恶习的出现,随着罗某的不正常行为,H某发现罗某吸食毒品,于是逐渐疏远罗某,罗某为了挽留H某为妻,以带女儿回老家玩为由,将女儿交由其父母照顾并嘱咐不允许H某带走。H某开始外出务工谋生,并承担女儿的日常支出。H某于2017年12月12日向L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由其抚养女儿。

【案件处理】

2017年12月12日诉至L人民法院,依法审理,L人民法院认为,H某与罗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生育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该案中,H某与罗某对共同生育的女儿均具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及义务。罗某由于长期吸食毒品,被B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中,目前已无实际抚养小孩的条件,H某在外务工,有较为固定的收入,更有利小孩今后的健康成长,根据法律规定,H某的诉求具有事实和法律根据,L人民法院支持H某的诉请。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因该案中,H某年龄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双方之间的同居关系,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该案中,既然H某与罗某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那么共育子女是依然享有相应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是对同居者的一中惩戒,但也要对无辜子女的保护,使其生活、学习中能健康成长。

该案中罗某吸食毒品,已两次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戒毒措施,不仅对自己不负责,对家庭、子女更是不负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因此,L人民法院以罗某吸食毒品被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实际上已无抚养小孩的条件,支持H某的诉讼请求,于情有理,于法有据,同时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

该案中,不仅考虑到是否具有实际抚养条件,也要考虑到吸食毒品人员是否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潜在的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由此可知,毒品之共性即很强的瘾癖性,其次是麻醉性、精神性。吸毒人员在与未成年子女生活期间吸食毒品,容易因毒品的作用而有危险行为。吸毒人员因吸食毒品其劳动能力下降,收入也会随之降低,但是为了满足吸食毒品之需,在求之毒品强大欲望之下,也会对未成年人产生影响或者危险。因此,未成年子女不宜与吸毒人员一起生活,由另一方直接抚养,更能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故L法院的裁判体现对未成年人的间接保护、关怀,让其生活在安全的港湾,同时又母亲的保护。

现有法律对家庭成员有吸毒人员的,对家庭成员的保护相对较少,或许是因为有了强制隔离戒毒的规定,但是,在十几亿的大国里,尤其是一些毒品重灾区的省区市、边境地区、贫穷、落后地区有制度的跟进是有必要的。随着社会进步,未成年人好奇心千变万化,如何引导、保护未成年人,形成社会+家庭模式,不仅需要制度层面约束,更需要形成社会共鸣。

【典型意义】

该案的宣判并不能说明只有一例,而是很多这样的家庭出现类似情况,最后家庭分散。据《2017中国禁毒报告》显示, 2016年,全国共破获毒品刑事案件14万起,缴获各类毒品82.1吨。截至2016年底,现有吸毒人员250.5万名。当前贩毒、吸毒形势极为严峻,虽然公安机关打击力度较大,但仍有很多人铤而走险,更有甚者以身试毒。随着科技进步,受到毒品暴利的诱惑,很多不法之徒不择手段的研究各类新型毒品,甚至将毒品参和于食物之中。我国处于边境线、海岸线较长地势,金三角、非洲籍贩毒网经常向我国边境地区进行毒品交易,国内毒品流通量很大,导致吸毒人员逐渐增多,同时呈现年轻化。因此,在涉及吸毒人员的同居关系或者离婚案件中,既要保护子女,也要妥善处理吸毒人员的戒毒。即便一纸判决将抚养权判由母亲抚养,但是一个未成人的成长也需要父亲的陪伴。对这样的家庭保护是预防危险的发生,帮教是使吸毒人员尽快走上正轨。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虽然争子女,最终都是希望与自己子女命脉所系,对自己鲁莽的同居行为的一种告慰。或许拿到人民法院判决书的那一刻以为自己是赢家,但是共育子女受到伤害是最大。而不直接抚养一方依然是要承担支付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只是履行抚养义务的方式不一样。对有吸毒人员的家庭虽然不算完整,但是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帮助吸毒人员从毒魔中走出来,尽快回归家庭,这只能是对破碎家庭的亡羊补牢,也是在拯救吸毒人员的同时还原其子女一个较完整的家庭。

本案中的罗某在本次强制戒毒之前,已被强制戒毒一次,在铜墙铁壁里能够戒毒,步入社会之后,随着新型毒品的诱惑,复吸率依然很大。罗某与H某的案件是一个本应在学校里接受良好教育的学生与社会青年的故事,因为年少无知,不仅断送了自己美好的前程,同时带来了一个无辜的孩子。世界对谁都是公平的,只是H某没有抓住应有的机会,走上了很多人不会选择的一条小路,而别人选择了康庄大道。这样的案件在全国应该不少,足以警示青春年少年轻人,虽然已成年,但是并没有足够多的阅历在社会中生存,更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通过该案例,希望警醒一部分年轻人,不要对社会新鲜事物好奇,也许就是因为这样的好奇害了自己。该案与很多离婚案例极为相似,处理起来大致相同,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裁判的要点以及案件中当事人处于的环境、各方经济等是考虑因素。不仅要考虑到吸食毒品的危险性,也要考虑到家庭经济基础,子女所生活的环境等等。从国家禁毒委发布的《2017年国家禁毒报告》显示,毒品泛滥给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不容小视,因此,各类涉毒案件的审理,首要考虑涉毒的危害性、危险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涉毒家庭案件办理,对涉毒人员经济基础、毒龄是否长久等综合考虑,确保能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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