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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书
马长鹏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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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朝阳
主办律师
从业22年

土地承包合同书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边杖子乡农机服务站《国有土地使用证》为龙城国用(2004)字第1202004017号的9593.09平方米土地(四至情况见附件)承包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承包期限为伍拾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承包费为 元人民币。交付方式为 。除此之外,乙方不负担甲方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条:甲方保证发包土地使用权的完整,没有被任何部门查封或进行抵押。

第五条:乙方承包本宗土地必须进行合法经营。

第六条:甲方应保证本宗土地上的水、电、暖等基本设施完整,并帮助乙方协调同水、电、暖的提供方的有关事宜,具体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在承包期间,对有关设施进行改动或扩增设备时如需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协助,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乙方承包期间,因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遇应由甲方交纳的国家行政收费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乙方在承包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事故及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条:承包期内,本合同不因乙方因病不能继续经营或身故而中止,其继承人可承继本合同约定的权义务。

第十一条:除双方协商一致外,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本合同,否则应该赔偿对方合同总承包费2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在承包期限内,若遇国家政策变化或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甲方应该返还乙方剩余年限的承包费。

第十三条:本合同承包期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1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办理交接手续,并保证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的相对完整。

第十四条:本合同履行完毕后,甲方若继续对外承包或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或其继承人有优先承包或承租权。

第十五条: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双方遇到分歧应该协商解决,若达成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第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可以另行协商,做出补充协议附后。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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