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赵存福律师
山西
从业35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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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委托辩护律师的必要性
更新时间:2019-01-15

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对委托辩护律师有几个大的误区:误区一:“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既不能调查证据,也不能复制侦查单位的证据资料,请了也白请。”误区二:“既然案件发生了,判不判刑、怎么判刑都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事,权力在公检法手里, 请律师也起不了多大作用。”误区三:“在侦查阶段找律师不如找关系‘花钱放人’,顶多在审判开庭的时候找律师辩护一下就可以了。”

这几种错误观点不仅导致许多当事人、家属上当受骗,在经济上蒙受损失,也给案件的处理带来几个方面的不利后果,如:如果嫌疑人是被冤枉的,便耽误了可以澄清案件事实的机会;失去了对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的发现机会;如果嫌疑人在看守所出于种种原因作了不真实的陈述,就耽误了在侦查阶段纠正案件事实的机会;耽误了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保外就医的机会。

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因此当事人或其家属在刑事案件被侦查后,应尽快委托律师,使律师从公安侦查阶段就介入案件,及早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笔者作为一名多年的刑事辩护律师,总结了以下经验,认为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发挥的作用有以下几点:

一、与犯罪嫌疑人充分沟通,澄清案件事实,准备辩护思路

在刑事侦查阶段,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除个别“江湖老手”外,大多数人在第一次被羁押后产生的最大问题是心理上难以适应看守所的环境以及侦查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讯问,以笔者多年的办案经验来看,导致讯问笔录不能全面客观的反映嫌疑人真实意思的原因有以下点:

1、“不规则讯问”

这个“不规则讯问”包含的内容很多,包括讯问时提问的时间、提问的地点、提问的方式,提问的手断、提问的次数等都与我们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的谈话存在时间的、空间的、反应能力上的差别,使犯罪嫌疑人的思维难以适应,回答讯问的结果可能是与案件客观事实存在偏差。

2、侦查人员对嫌疑人的讯问一般都是有罪讯问,无罪、罪轻讯问被忽视

侦查单位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一般都是突然进行的,嫌疑人在被拘押之后,虽然法律规定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应当全面、客观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但是往往他们做不到,这是由侦查人员的工作特点决定的,侦查人员的职业就是代表国家追究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整个讯问过程就是以怀疑或者认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构成犯罪为前提的,讯问的主题是以模拟嫌疑人的行为如何构成犯罪为轨迹而开展的,因此其讯问的问题是以认定嫌疑人构成犯罪的事实和证据为中心的。这样讯问的结果就是可能会忽视和遗漏对嫌疑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证据的讯问,更不会在讯问笔录中有所记载。

3、嫌疑人不懂法律

侦查人员的讯问,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和追究程序对嫌疑人进行的,而不同于我们日常一般人的交流。由于大多数嫌疑人不懂得构成犯罪的法律理论、法律规定构成具体犯罪的条件以及追究犯罪的程序等等法律知识,有的嫌疑人在回答讯问时不能够准确陈述符合罪轻条件的事实,甚至将本来无罪的案件情况陈述为有罪的事实。事实上,大多数人都无法正确、适当、符合法律逻辑地陈述案件事实。

4、侦查人员为了取得嫌疑人有罪的口供,有可能采用“刑讯逼供”、“引诱”、“欺骗”、“威胁”等不合法的手断进行的讯问

这种讯问虽然是违法的,但是这样的案例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呼格吉勒图案”、“佘祥林案”就是“刑讯逼供”的例证,而“引诱”“欺骗”“威胁”等手断也是不断发生。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进步,这样的案例会越来越少,但是我们还是必须随时提防它的发生。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往往导致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难以把握回答的准确性,如何回答是“错的”,如何回答是“对的”,因此有的嫌疑人最终陈述了不利于自己的口供。也有的嫌疑人在回答讯问时,为了回避自己认为不利的事实和罪名,结果所作的回答却触犯其它更重的罪名,或者作出自相矛盾的回答,导致侦查人员对其产生不信任,为案件的处理带来不利的影响。

法律规定嫌疑人可以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就是要通过辩护律师的会见,给嫌疑人获得辩护的机会,就是让嫌疑人在律师的帮助下将那些在第一次讯问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没有陈述清楚的案件事实进行完善和补充。辩护律师在会见中可以告诉犯罪嫌疑人如何实事求是地陈述案件发生的全部事实,包括案件发生的原因和背景,案件发生的过程,案件发生以后嫌疑人对案件涉及的人或事采取了什么行为等。经过辩护律师会见嫌疑人可以搞清楚哪些案件细节对自己有利,但是在侦查人员第一次讯问时又没有回答清楚或者回答的不妥,需要在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予以合理补充。同时,辩护律师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为嫌疑人进行法律咨询,依法为嫌疑人指明其案件在事实方面什么行为是合法的,什么行为是犯罪或者违法的,什么行为构成什么罪名,以及犯罪的从轻、减轻情节等相关的法律规定,让嫌疑人自己懂得其行为究竟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犯罪的情节轻重程度和其行为是否存在无罪,罪轻的情节。还可以让嫌疑人自己懂得根据自己的案件事实为自己合理合法的辩护。经过辩护律师与嫌疑人的会见,双方可以形成共同的辩护思路,为以后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护作好充分的准备,使嫌疑人的辩护权得到充分的行使。因此侦查期间聘请律师是非常必要的。

二、为嫌疑人发现、收集证据信息,防止证据毁灭

如前所述,虽然有法律规定,但侦查人员为了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一般只着重收集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材料,很少主动调查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线索,并且这种情况已成为侦查的陋习而难以杜绝。侦查阶段有辩护律师的参与,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收集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并及时告知侦查机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取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防止证据被忽视或由于时间太久而灭失。

三、防止侦查人员对嫌疑人进行“引诱”、“欺骗”、“威胁”式讯问或者“刑讯逼供”,对非法取证行为提出控告

辩护律师通过会见嫌疑人,在与嫌疑人进行全方位的交流以后,可以了解侦查人员在对嫌疑人的讯问中是否存在“引诱”、“欺骗”、“威胁”式讯问或者“刑讯逼供”情形,在讯问笔录中哪些“口供”是由于侦查人员采用“引诱”、“欺骗”、“威胁”式讯问或者“刑讯逼供”的方法而取得的,了解侦查人员是采用了何种非法讯问的手断,并对嫌疑人陈述的这些非法讯问方法进行记录,然后进一步核实其真实性:首先是对“案卷笔录”进行前后内容的比对,在律师掌握一定的事实证据以后,依法向侦查单位提出书面反映,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依法对有关侦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防止该侦查人员继续对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同时也警示其他侦查人员对嫌疑人的讯问必须合法进行。避免侦查期间侦查人员采用上述非法方法收集嫌疑人的口供,避免产生不真实的口供,为以后的法庭辩护作好证据上的充分准备,得到合理的判决结果,维护嫌疑人合法权利。

有的当事人或家属会怀疑,嫌疑人在律师会见之前已经向司法侦查人员陈述了案件的“全部事实”,即使之前有部分陈述不妥或者是在被非法讯问过程中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进行的陈述,仅凭律师会见是否能改变局面,对此我的回答是肯定的。一般在刑事案件中,大多数的嫌疑人是承认案件的基本事实的,但是如果司法人员对嫌疑人进行了非法讯问,导致嫌疑人之前的陈述没有表达准确,律师会见之后可以纠正之前的错误。而且律师会在了解清楚之后,向有关公检法办案单位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通过该程序排除该非法取得的证据,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四、稳定嫌疑人的心理和情绪

一方面,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与外界失去了联系,会非常渴望了解外面的情况,包括单位、朋友以及家人的情况。因为被强制与社会隔离,尤其是在知道“进来”就难出去、难以预料究竟会被如何判决的情况下,更是期望能与单位、朋友以及家人有一点点沟通,将自己没有完成的事情或者重要的秘密、隐私进行妥善的安排,防止给自己、家人或者他人造成损失,因此需要律师进行会见。  

另一方面,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由于突然阻断了与外界的联系,尤其是失去与最可靠的家人或者朋友联系,容易产生孤独、疑虑、恐惧的情绪。有的人因为上述原因整夜难以入眠或者产生了其它疾病,原来就患有疾病的嫌疑人病情不断加重。更可怕的是,在这种精神状态下,嫌疑人为了逃避精神上或者疾病带来的痛苦,为了尽量减少与侦查人员见面的机会或者缩短讯问的时间,侦查人员喜欢问什么问题,他们就回答什么问题,侦查人员让说他们什么,他们就答什么,导致陈述的口供对自己不利。在这种情况下,嫌疑人非常迫切地需要自己能够信任的人来帮助他。同时,他也非常希望了解外面家人的情况,更是期望能得到家人的信息,得到家人对他的支持,而这种信息同样需要通过律师来传达。

此外,被羁押的嫌疑人每天可以见到的人非常有限,虽然可以与监管人员、公检法人员沟通,但是由于身份和地位的差异,嫌疑人会存在“对抗”心理,对他们产生不信任的抵抗情绪,无法交流。他们还可以见到的人就是同在一个“号子”里的监友,但“监友”以法盲居多,社会闲散分子居多,他们的一些不当的“言论”会严重影响嫌疑人的心理,进而使其陷入整日恐慌、害怕、猜疑的胡思乱想的状态,就像笔者曾经会见的许多嫌疑人所说,“一旦进来了,又没别的事,除了胡思乱想就是胡思乱想,不然还能想什么呢?”有的人甚至对自己的妻子和家人也产生不信任,唯一的希望就是能与聘请的律师见面,给他一个生活的希望。

笔者认为,律师在会见时与嫌疑人进行案件和情感的交流同样重要。通过与其在案件事实方面的交流,为其打赢官司增强信心,稳定其胡思乱想心理状态,排除他的一切顾虑,让其全心全意作好为自己辩护的思想准备。同时,辩护律师必须纠正和开导嫌疑人的思想,防止嫌疑人由于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出于恐慌害怕产生“破罐子破摔”的心理,导致其在回答侦查人员的讯问时语言表达不正确、案件事实陈述不清,最终产生不利的判决结果。

五、帮助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保外就医的手续

辩护律师通过会见,能够了解嫌疑人本来的身体状况、在看守所的身体状况以及其他有关事实情况,依法帮助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保外就医条件的嫌疑人,向侦查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上述法律手续。对符合条件但是侦查单位不予批准的申请,有权向上级单位反映情况。

综上所述,侦查阶段聘请辩护律师是非常必要的,律师的作用是任何人所不能代替的。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律师的法律帮助和努力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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