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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云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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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准入门槛,加强竞争监管(臧云律师文集)
更新时间:2008-07-07
企业,是指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等活动,为满足社会需要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风险、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基本经济单位。在现代是市场经济中,企业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市场经济同时也是法治经济,法律当然也要围绕市场主体来制定。
任何企业,不论其性质若何,有两部法律是不能不面对的。一曰公司法,二曰劳动法。
我国的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于1999年12月2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于2004年8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于2005年10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这是最新的一次,也是较大的一次修订。
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公司设立门槛上较之原公司法大为降低。
比如,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以下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注册资本要一次缴足。而新的公司法则对上述规定作了三方面的修改: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投资公司从宽规定可以在5年内缴足;将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
又如,原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而新公司法则将这一限额降为500万元。
再如,原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而新公司法则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且,新公司法取消了原公司法关于无形资产出资不得超过20%的限额的规定。无形资产的出资可达到70%。
一个创业者,应该在市场中去自由的拼搏并有市场来决定自己的成败。但前提是,市场给了你一张入门的通行证。而我国公司法的修改,则无疑将取得这张门票的代价降低了。立法者的最终目的,应该是鼓励投资创业,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
但取得了市场的通行证后,并不意味者企业就可以不受限制的自由游弋了。国家还有一套诸如怎么交易,怎么招兵买马的规则需要你去慢慢的学习,慢慢的掌握,不懂规则和不符合规则的企业则要被淘汰。且入门时的代价低,并不意味着入门后就有着宽松的环境了。相反,由与入门的代价低了,由此入门的人也就多了,继而竞争也会更激烈。而有些企业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不被淘汰,就在盈利难以提升的情况下,想法设法来降低自己的经营成本。其中人力成本,就有不少企业最喜欢在上面打主意。我国的人力市场可谓庞大,就业大军的存在,使企业在用人方面具有相当的优势。企业和劳动者这一本来就充满矛盾的劳资关系,在我国当前条件下更加趋于不平衡。因此,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生活之一的法律----劳动法,就注定要把维护劳动者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2007年之前,我国的劳动法律,主要是于1994年7月5日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调整了和规范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的保障。但是,任何事物都不会是绝对完美的,劳动法也不例外。随着近年来私营企业的增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数量也正逐年成增长趋势。相应学者们也开始对劳动法予以更多的关注。笔者也曾专门撰文发表过看法。
如,诉讼时效太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为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以内。众所周知,一般的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且最长可达20年。但现行劳动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只有60天。如果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60日内未能及时行使自己的诉权,则就丧失了胜诉权。这大大地损伤了劳动者的利益。
最新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则从数个方面提高了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从而更大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
如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愈加严格;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面临强大罚则;培训与违约金的适用限制等。这些新的规定,无疑使得企业经营的成本大大加剧,以致某企业界人士人大代表曾公开反对这一新法。企业方多认为,目前中国处于资本积累的阶段,对劳动力的剥削是在所难免的。西方资本主义在进行原始积累时,不也同样是靠压榨和剥削工人来降低其成本的嘛!如果现在将企业的用人成本增加的太重,肯定会影响创业者的积极性,阻碍企业生存发展的速度。但异议归异议,反对归反对,这部代表和维护无产阶级利益的法律最终还是得以实行。这似乎也表明了国家强硬的立场:坚决地维护无产阶级的利益。绝不允许我们的原始资本积累过程像西方那样充满压迫、血腥和暴力。
总之,笔者的感觉是,《公司法》的修改,体现了国家对创业的鼓励政策。而《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则表明了国家要求市场主体必须合法经营,不能依靠违法的行为、靠侵犯劳工的权益来盈利这种强硬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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