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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长鹏律师
辽宁-朝阳
从业22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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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更新时间:2006-02-24

法律意见书

沈阳三北种子产业有限公司及董事长周魁东先生:
受贵公司委托,本律师就某两公司涉嫌种子商标侵权事宜向贵公司提出法律意见如下
一、贵公司向本律师陈述具有合法有效的“北玉”注册商标权,并同时向本律师陈述了两家涉嫌侵权公司产品的外包装。本律师所出具法律意见是在上述事实是真实的情况下作出的。
二、本法律意见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解释》
三、本律师综合贵公司所提供的情况,认为两涉嫌侵权公司的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所述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已构成商标侵权。
四、贵公司可以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向侵权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若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五、以上意见仅代表本律师个人意见,不代表本律师事务所。若非本律师代理,本律师对此意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辽宁凌华律师事务所
      马长鹏律师
 
       二OO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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