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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存在问题及完善
左胜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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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存在问题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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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权利,被继承人在死亡之前对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在其死后生效,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但是,这种处分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充分考虑老人、妇女、儿童、胎儿及残疾人和无生活来源人的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的遗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遗嘱继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自然人设立遗嘱不需征得继承人或遗赠受领人的同意,只要本人通过一定形式作出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且根据本人的意愿,还可变更或撤销所立的遗嘱。2.设立遗嘱必须由本人独立进行。遗嘱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行为,是自然人生前对其个人财产所作的处分,它可以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必须由遗嘱人本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而不能代理。

一、关于遗嘱的形式、内容和效力。

一,遗嘱的形式。在遗嘱问题上最主要的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怎么样保证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这是立法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第二个问题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怎么样能够得到贯彻落实,也就是遗嘱怎么样得到执行。我们国家现在规定的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这是最主要的,也是效力最强的;中间也有一些其它的形式,再有一种就是口头遗嘱,这是效力最低的。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这基本符合实际需要,但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公证遗嘱效力最强,口头遗嘱限定最为严格,口头遗嘱限定在遗嘱人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设立口头遗嘱。这里面这几种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它们之间有个效力的强弱问题。依现行法的解释,公证的遗嘱效力最强。按照我们现在继承法的规定,假如立了一个公证遗嘱,以后又立了一个自书遗嘱,尽管自书遗嘱是真实意思,改变了公证遗嘱的意思,这个自书遗嘱不得以其它形式来撤销公证遗嘱。如果遗嘱人要改变原来遗嘱的内容,必须要再立一个公证遗嘱。如果从遗嘱的真实意思来讲,自书遗嘱的真实性不比公证遗嘱的真实性弱,而自书遗嘱完全是遗嘱人自己意思的真实表示。所以在遗嘱的形式上应该作严格要求,现在这五种形式遗嘱应当作为要式行为。但是从这几种形式上来讲,不应当以那一种形式强和弱之分,是不是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不能以遗嘱的形式来决定。如被继承人生前立下数份遗嘱,应当以最后设立的遗嘱为准。这样可能更合理一些。因为遗嘱它是一种单方的行为,遗嘱人生前可以随时的来变更他的意思表示,也可以撤回他的意思表示。如果遗嘱人生前立了数份遗嘱相互之间有抵触,显然他是以后面立的遗嘱推翻了前面的遗嘱意思表示,也就变更了他的意思表示或者撤回他的意思表示,就应当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关于遗嘱的内容。现行法当中没有具体规定。随着设立遗嘱的情形增多,从法律上对遗嘱内容予以规范也是必要的,法律上可采用提示的方式说明遗嘱的内容。一般说来,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下列事项:(1)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修补继承人、修补受遗赠人,还可以指定后位继承人。后位受遗赠,是指受遗嘱人所受的遗赠利益因某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届至,应移转于第三人的遗赠,受利益移转的第三人即为后位遗赠人。指定的继承人应为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指定的受遗赠人则可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人。受遗赠人须为遗嘱生效时生存的人,也包括遗赠人死亡时已受孕而后活着出生的胎儿。(2)遗产的分配顺序、分配方法、份额。(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负担。(4)遗嘱执行人。(5)遗嘱信托的受托人和受益人。(6)其他事项。如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遗嘱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只有符合有效条件的遗嘱才能发生效力。遗嘱的有效条件包括遗嘱人有遗嘱能力、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这里的符合法律规定应是符合继承法的规定,除继承法规定的遗嘱无效情形下,不能依其他的标准来认定遗嘱无效(如以违反道德认定遗嘱无效)。
三,关于遗嘱的执行,在我国现行法当中没有规定,应当予以明确。而遗嘱的执行是实现遗嘱的必要程序。随着遗嘱继承的增多怎么来执行遗嘱是实务当中遇到的一个突出的问题。关于遗嘱执行人由谁确定,这实际上是一个问题,遗嘱执行人应当在遗嘱当中指定。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指定遗嘱执行人的,依遗嘱确定的执行人为执行人;遗嘱中没有指定或者指定的人不能为执行人的,应由法定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如果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由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开始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为遗嘱执行人,是可以考虑的。遗嘱执行人为数人的,应共同执行。继承法当中还应该明确执行人的职责,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是权利还是义务,认为它是一种资格,执行它即是权利又是义务。对他的职责应当作以明确,执行人的职责应包括:(1)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2)清理遗产;(3)管理遗产;(4)召集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5)按照遗嘱内容将遗产分配或移交给继承人和受遗赠人;(6)排除执行遗嘱的妨碍;遗嘱执行人的义务就是实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他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认真的履行自己的职责。遗嘱执行人在执行遗嘱当中,如果因他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一般因为遗嘱执行人他是无偿的,他不能在执行遗嘱当中得到报酬。这样给他的责任不应该过重,应该只限定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但是现在来讲,也不排除有些遗嘱执行人他是有偿执行遗嘱的,他可以按照遗嘱人在遗嘱当中的表示,分给他一定的报酬;因为他从被执行人当中取得一定报酬,这时候对他的责任也应当严格。遗嘱中指定给付遗嘱执行人报酬的,执行人有权取得报酬,但对其因过错造成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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