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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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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
更新时间:2019-01-03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摘要 北京XX医院在对徐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结核误诊为恶性肿瘤,直接以恶性肿瘤实施手术,给患者造成胸壁和腹壁缺损后果。该过错对徐某某损害后果负完全过错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共计170780.94元。

关键词 医疗纠纷,侵权责任法,医疗过错,赔偿责任,误诊误治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共计11条规定,是医疗法律中位阶最高的一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是法官、律师办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及医疗机构、患者等当事人参与相关诉讼活动的重要指引和参考。本文关注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并通过一案例分析显示其在医疗纠纷诉讼司法裁判中应用的一些特点。

资料 2014年3月27日,徐某某因“发现左胸壁肿物2月余”入北京XX医院治疗,经临床检查诊断为“左胸壁肿物待查”。4月3日,北京XX医院为徐某某行“左前胸壁肿瘤切除术,右侧腹直肌肌皮瓣转移胸壁重建术”。4月14日,病理诊断为“肉芽肿性炎,可见干酪样坏死及多核巨细胞反应,提示结核”。患者诉求,北京XX医院未做术前鉴别诊断和检查,且术中未做冰冻病理,直接以恶性肿瘤实施手术,给患者造成胸壁和腹壁缺损后果。北京XX医院辩称,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结果 医疗鉴定认为,北京XX医院在诊疗行为中存在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的医疗过失,该过失与徐某某左前胸4、5、6肋骨及胸骨被部分切除存在因果关系。北京XX医院对徐某某上述损害后果负完全程度过错责任。徐某某左前胸4、5、6肋骨及胸骨被部分切除构成十级伤残。法院认为,经鉴定机构鉴定,北京XX医院在对徐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对徐某某损害后果负完全过错责任。鉴于此,北京XX医院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徐某某合理的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以上共计170780.94元。

讨论 《手术知情同意书》对徐某某左胸壁肿块术前已按恶性肿瘤准备手术,并和患者家属签署了《手术中冰冻切片快速病理检查知情同意书》,但4月3日术中并未切除少量肿块组织送冰冻切片快速病理,错失了很可能明确诊断机会,致使手术切除范围过大,给徐某某身体带来不必要的损害,出院诊断仍为左胸壁肿物待查。肿瘤的治疗与结核的治疗完全不同,北京XX医院仅凭PET/CT检查结果诊断为肿瘤,在胸壁肿块性质不明确的情况下行胸壁肿物切除,显然不够谨慎,手术范围并非治疗需要。

致谢 资料来源于法院裁判文书。本文在忠实于原文的基础上对原文中的医学专业术语和法言法语做了简化,目的是用科普的形式以案释法,发挥法的指引作用。若读者有专业研究需求请查询原文。

参考文献1. 从博弈论视角看医疗纠纷诉讼中律师的沟通作用。2. 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3. “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4. W090剖腹产术后避免腹腔遗留纱布总是在强调但时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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