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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大伟主任律师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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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股权如何分割
更新时间:2018-12-18

公司股权的性质
公司股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股权的性质有其特殊性。
它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权,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自己的财产交付给公司,在公司有效成立之后,公司取得股东所交付的财产的所有权,即法人财产权,股东则丧失了对其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股东通过让渡自己财产的所有权而取得有效成立后的公司股权。
股权的行使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执行,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存在区别。
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婚姻法第十七条到十九条规定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基础,约定财产制是补充。婚姻法第十九条特别强调约定财产制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如果约定不明确就适用法定财产制。
股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如果夫妻双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所有权没有做出特别约定,一方以夫妻共有的财产投资入股,所取得的股权自然为夫妻共有股权。如果是用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投资入股,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东的出资行为不会导致夫妻财产所有权在性质上发生变化。
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上述条文从字面意思看,该司法解释似乎忽略了夫妻股权可能存在的另外一种形式即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但笔者以为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做该司法解释时忽略了夫妻股权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情况,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是一种典型的资合性质,因此完全可以按份额平均分割,且不会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而有限公司带有明显的人合性质,股东的变化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直接的影响。
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和公司法规定存在的潜在冲突
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和公司法规定存在的冲突可能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夫妻股权分割导致公司股东人数只有一个,即有限公司的存在形态成了我国公司法上的一人公司,如果没有新的股东进来,则应该适用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即可。
第二、因为股权分割使夫妻双方都成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最终导致公司股东人数超过有限公司50个的上限,该股权分割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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