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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骗取贷款罪-信用卡诈骗罪
更新时间:2018-12-14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本案被告张某某家人的委托和平某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作为张某某的辩护人。在庭前阅卷及会见被告的基础上,参加了本案的庭审。现依据有关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关于被告涉嫌骗取贷款罪的辩护意见。

1、认定骗取贷款罪的关键有两点,一是对欺骗手段的认定,二是对“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辩护人认为公诉方主张被告采取欺骗的方式使信用社上当证据不足。

欺骗,指的是以虚假的言行掩盖事实真相,使人上当。

平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的购销合同模板,信用社工作人员张兵填写的购销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包括服装的交售时间,服装的单价,数额,服装的总价款等内容,这些详细的合同内容应是合同双方认真协商后确定的,而不是由第三方将双方将要达成的合同条款等填写完成后,由合同双方认可的。该行为本身说明不是被告采取虚拟事实的方式在欺骗信用社,使信用社上当,而是信用社在自己欺骗自己。

2、信用社虽有损失,但该损失并不是该次贷款行为所造成的。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因为该次贷款之前,被告已经没有能力偿还80万元的借款,如果不需要通过民事执行程序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等就可以认定已构成损失的情况下,那么,这时应认定重大损失已存在。因为被告通过借取李岩的80万元偿还信用社的80万元后,被告并没有获得新的借款。其实质是,被告通过这种方式办了一个贷款延期。因此说,即使信用社有损失,该损失也不是本次贷款行为所造成。

二、 本案不应按4张信用卡的累计数额作为计算信用卡诈骗的依据。

4张信用卡的累计数额为126777.62元 ,该数额是有多笔刷卡行为累积而成,根据张大卫的陈述和被告的供述,多笔刷卡行为中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真实的交易行为,另一部分是所谓养卡或者称其为倒卡的不真实的交易行为。对于不真实的养卡或倒卡行为,其真实目的是将还款期限延长,在此情况下,不存在通过刷卡获取财务的行为或目的,因此,对于该行为也就不能认定为恶意透支。

只有真实的交易行为部分才有可能构成恶意透支,而真实的交易行为部分只有从被告明确认识到自己已无力偿还透支卡的第一笔刷卡行为开始,往后的刷卡行为才可以按恶意透支计算。

因此,公诉方主张按4张信用卡的累计数额作为计算信用卡诈骗的依据明显不妥。

综上所述,公诉方指控被告构成骗取贷款罪证据不足;公诉方按4张信用卡的累计数额作为计算信用卡诈骗的依据证据不足。恳请法院依据事实依法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山东华求实律师事务所 刘洪平律师 201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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