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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冠萍律师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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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为躲避行人摔伤算不算工伤?
更新时间:2018-12-10

上下班途中为躲避行人摔伤算不算工伤?

案情简介

王某系郑州某贸易公司职工,骑电动车上班途中由于行人突然转向,为躲避行人自己摔倒,造成腓骨骨折,之后陈某欲向单位申报工伤,单位认为王某的伤害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拒绝了王某的申请。

案情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本案中,王某骑电动车上班途中因躲避行人而摔倒,并非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亦非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以及视同工伤的情形。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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